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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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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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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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
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拟订市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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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上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上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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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全市敬老院管理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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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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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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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按季做好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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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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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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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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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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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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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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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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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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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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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
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作,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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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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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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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牵头组织全市“敬老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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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老年文化工作,牵头开展全市老年文化艺术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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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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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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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证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核对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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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其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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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发布;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
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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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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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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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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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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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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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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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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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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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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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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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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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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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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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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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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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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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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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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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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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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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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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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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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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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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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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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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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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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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与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制改革工作 |
拟订、提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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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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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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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体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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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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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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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市内的全国性、省级、市级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经授权开展对在市内的全国性、省级、市级社会团体执法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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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
根据相关文件拟定彩票公益金助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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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资助人员进行初审及技术论证后上报省民政厅或省财政厅审核,并在民政局或相关媒体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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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好《武冈市彩票公益金助残装配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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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起草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
指导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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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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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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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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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殡葬管理 |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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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殡葬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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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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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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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儿童抚养管理工作 |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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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学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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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扶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工作 |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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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老区扶贫开发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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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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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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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安排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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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出台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意见和相关政策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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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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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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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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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相关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出台社会救助、青少年事务、医务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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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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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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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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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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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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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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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拟订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
组织拟订全市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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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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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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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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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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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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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集中供养和短期疗养服务 |
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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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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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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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藉、生活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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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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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
接收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两项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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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军休所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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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搞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协调工作 |
负责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伤残1至4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学员、复员干部和接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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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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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退役军人之家”示范点建设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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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 |
负责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调整和落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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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调整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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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调整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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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调整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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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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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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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 |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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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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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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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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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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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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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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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指导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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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
市委组织部 |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中央、市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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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治办 |
调查研究全市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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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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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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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政策,编制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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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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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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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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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相关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街道(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社区物业管理难题;指导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与专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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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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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生局 |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机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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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体育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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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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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民政局 |
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2012〕67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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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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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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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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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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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及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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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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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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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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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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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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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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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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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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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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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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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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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
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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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武警中队 |
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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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武部 |
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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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指导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救助服务;市发改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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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指导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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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指导公安、派出机构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站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护站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
|||||
司法局 |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
|||||
财政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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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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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
|||||
卫生局 |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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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殡葬管理 |
民政局 |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 |
开展地方殡葬秩序整治,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发改部门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局为开展殡葬秩序整治、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合理安排资金;宗教部门对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规范;卫生局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环保的丧葬用品,查处质量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务市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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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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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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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 |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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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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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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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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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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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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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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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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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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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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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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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 |
各家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的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开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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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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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
公安局 |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国安委[2014]1号文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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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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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 |
接收民政局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政局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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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 |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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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
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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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 |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政府议事程序和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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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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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弃婴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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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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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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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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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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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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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市民政局 |
指导全市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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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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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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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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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烈士抚恤 |
市民政局 |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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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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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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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市民政局 |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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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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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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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市民政局 |
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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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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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指导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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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民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教育培训过程中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退伍返乡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填报意愿、资格审查;教育部门及所属教育机构负责招生录取、教育管理;人社部门及所属技能培训机构负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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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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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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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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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部 |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收养登记规范》的要求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是否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和撤销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办理寻找弃婴(孤儿)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二)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管辖规定;
(三)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
(四)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记场所实地检查;
(二)查阅收养登记档案;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养登记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二)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局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局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局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所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社会救助管理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救助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救助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市救助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社会救助管理局 |
0739-4243510 |
2 |
老年人优待 |
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作,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 |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
0739-4277873 |
3 |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
救灾救济股 |
0739-4226783 |
4 |
儿童福利服务 |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39-4227769 |
5 |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39-4227769 |
6 |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
0739-4227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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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军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具配置及康复服务。 |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或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认的康复辅具;制作好《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具台帐》。 |
优抚股 |
0739-4239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