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
拟订市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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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督促检查、考核考评及行政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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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城区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
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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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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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实施和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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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渣土、户外广告场地、城区灯化、美化及城市广场、游园等公共场地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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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各乡(镇)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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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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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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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在城市规划建城区内,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目前由规划局行使该职责 |
5 |
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及未经绿化部门审批擅自使用城市公共绿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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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城市道路的及使用行为不当的,未经资质审查合格而经营燃气的及使用行为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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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在市区经营、作业产生超标噪音、在城区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和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因焚烧、运输和经营餐饮等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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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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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对车辆乱停乱摆、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对城区内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行为的;对在城区违法违规养犬、算命等影响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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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
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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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城管系统编制、管理及收费的相关工作 |
负责全市城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及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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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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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城市绿化管理 |
绿化站 |
审批城市公共绿地、树木及花草的使用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暂行规定》 |
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修剪城市花草、树木由绿化站许可审批,城管局对擅自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 |
城管局 |
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者行使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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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保护管理 |
环保局 |
噪音超标检测 |
环保部门对噪音进行检测,是否存在超标;对存在超标噪音行为,城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对超出整改期限没有整改到位者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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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对产生超标噪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1、在汽车站、医院、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二)对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