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
|
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
|
||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
||
组织指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
|
||
负责局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 |
|
||
负责相关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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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
|
组织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照经营。 |
|
||
承担证照的核发,依法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档案的整理工作。 |
|
||
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作。 |
|
||
3 |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
|
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
|
||
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
|
组织全市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定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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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市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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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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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除外)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
|
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
|
||
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
||
负责全市 “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 |
|
||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
|
||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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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
5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
|
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6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
|
7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
|
培育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
|
||
8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
|
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
|
||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
|
||
组织指导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行政指导、调解工作。 |
|
||
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
|
||
开展全市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
|
||
指导全市拍卖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拍卖活动。 |
|
||
9 |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
|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0 |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
|
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
||
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
|
||
指导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综合、规范。 |
|
||
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
|
||
指导协调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
|
||
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
|
||
指导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
||
组织市工商局登记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进行抽查。 |
|
||
11 |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
|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
||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 |
|
||
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办法。 |
|
||
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
|
||
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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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全市开展“个转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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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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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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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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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拟定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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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广告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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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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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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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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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
|
指导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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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指导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
||
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使用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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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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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药监管 |
市工商局 |
组织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个体户张某销售劣质农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都具有管辖权。后两部门经协商,根据发现案情的情况,按立案在先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市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并负责登记产品质量监管。 |
||||
市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
市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
||||
市经信局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
|
市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
市环保局 |
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
市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
2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
市工商局 |
组织开展对非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监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5、《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节日肉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两起肉食品安全违法大案,分别是:屠宰场涉嫌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加工成肉品上市销售、肉类交易市场经营户涉嫌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等两个大案,依法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食药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保障了节日肉食品供给安全。 |
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3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市工商局 |
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市公安局 |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市商务局 |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
市发改局 |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
||||
市环保局 |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市住建局 |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 依据 |
案例 |
4
|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
市工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
|
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市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市质监局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
市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市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市卫计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
市工商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甲某准备开设网吧,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某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某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市公安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
||||
市文广新局 |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 依据 |
案例 |
6 |
依法没收、追激文物的移交 |
市工商局 |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
|
市文物局 |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
市公安局 |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
||||
7 |
保健食品监管 |
市工商局 |
组织、指导全省工商机关对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
市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
市安监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化妆品监管 |
市工商局 |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市质监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
市公安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 |
||||
市安监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
市卫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工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工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工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工商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
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2)《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3)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4)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5)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2)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3)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2)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3)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4)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5)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由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工商局报告,或由上级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3)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2)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
(3)依法取缔;
(4)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5)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抽检工作权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省局授权不得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
(2)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3)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2)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4)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省工商局发布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2)企业年度报告;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2)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推进消费引导 和教育 |
通过国民消费教育中心、消费教育大讲堂等载体,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
市消费者委员会 |
4235315 |
2 |
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济活力;推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济发展服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
武冈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
|
3 |
市工商局登记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为社会公众查询市工商局登记企业档案提供服务。 |
市工商局信息中心 |
|
4 |
组织开展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调查和评价活动 |
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针对重点消费领域,深挖行业存在的弊端,反映消费者需求,力促行业规范,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 |
市消费者委员会 |
|
5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召开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 |
市工商局消保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