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市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 |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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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区域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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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指导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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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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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计划生育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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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全市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
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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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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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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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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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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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打击“两非”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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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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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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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部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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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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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
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区域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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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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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指导和督促全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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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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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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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医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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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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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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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承担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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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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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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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出生人口 性别比治理 |
市计生局 |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我市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纪检(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市卫生局 |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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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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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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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 |
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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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弃婴救助 管理 |
市计生局 |
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刘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及时查找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局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民政局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市公安局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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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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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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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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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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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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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流动人口 管理 |
市计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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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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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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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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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市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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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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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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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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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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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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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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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市计生局主要负责对乡镇(街道)计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及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计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计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计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计生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计生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计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计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8.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7.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8.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武人口发[2010]39号)
三、有关措施
(一)市计生局在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武人口发[2010]39号)文件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计生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的在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 |
0739-4235770 |
2 |
计划生育药具的推广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计划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
市计划生育药具站 |
0739-4281705 |
3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
市计划生育药具站 |
0739-4281705 |
4 |
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
市计生局科技股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 市计划生育药具站 |
0739-4280331 0739-4235770 0739-4281705 |
5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基层活动 |
计生服务 |
相关医疗机构;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
0739-4280331 |
6 |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生殖健康教育等 |
计生宣传 |
市计生局宣教股(站) |
0739-428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