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工作 |
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总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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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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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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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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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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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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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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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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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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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本级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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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审计;“金审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推行电子政务与推广使用审计管理信息化系统和审计实施信息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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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出审计(调查)通知、审计取证、征求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提出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文书等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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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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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2 |
对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制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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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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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出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征求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提出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文书等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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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和干部管理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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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起草或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审计管理方面的制度 |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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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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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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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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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接或受委托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
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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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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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被审计事项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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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向市政府、市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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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5 |
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工作 |
协调落实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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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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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事项 |
组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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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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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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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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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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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审计小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审计质量管理文件和审计项目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年度审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审计小组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情况总结;
(三)组成检查组,对审计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查审计项目档案;
(四)开展现场交流,听取反馈意见建议;
(五)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审计小组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纳入对审计小组审计业务年度考核之中。
市审计局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审计小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二)审计整改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二)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三)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二、标准规范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4、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
5、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6、屡查屡犯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有关措施
(一)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二)审计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市审计局法规股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由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