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
|
1 |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
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规划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 |
|
|
|
2 |
承担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煤炭、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直接监管行业除外)。 |
|
|
|
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
|
|
|||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
|
|
|||
指导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 |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项,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2 |
|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
|
|
|
按照分级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有关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
|
|
|||
3 |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承担权限内安全监管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
|
|
|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监管系统执法工作,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
|
|||
4 |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
拟订全市安全年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
|
|
|
拟订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
|
|
|||
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
|
|
|||
5 |
承担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部署开展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
|
|
|
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
|
|||
组织制定关于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 |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项,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
|||
6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
|
|
承担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
|
|||
7 |
承担对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拟订职业病预防规划、重大政策 |
|
|
|
承担职业病预防综合监管工作 |
|
|
|||
监督检查权限内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
|
|
|||
监督管理权限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
|
|
|||
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
|
|
|||
8 |
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
组织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督查和整治工作 |
|
||
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我市布置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
|
||||
执行全市安全生产警示、诫勉约谈制度 |
|
||||
9 |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承担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经市政府授权或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
10 |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管理和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
||
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
|
||||
参与综合监管行业领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
||||
11 |
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事故统计工作 |
|
||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和通报,并按规定抄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 |
|
||||
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
|
||||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项,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
12 |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
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奖励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市级科技项目课题检查和验收。 |
|
||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 |
|
||||
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13 |
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
||
14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
1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部门 |
负责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矿山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HNPR-2013-01004)。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
国土部门 |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离关。 |
|||||||
公安部门 |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
|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
工商部门 |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
|
|||
能源部门 |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
|||||||
住建部门 |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
|||||||
2 |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部门 |
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生产许可证初审;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1、《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
公安部门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
|||||||
质监部门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
|||||||
工商部门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
|||||||
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
安监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
公安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质监部门 |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质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
环保部门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
卫生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工商部门 |
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邮政部门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4 |
职业卫生监管 |
人社部门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湘编办发〔2011〕16号)。
|
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卫生部门 |
会同安监、人社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制度,拟订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
|
职业卫生监管 |
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
|
|||
安监部门 |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制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地方制度。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
5 |
校车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制定的《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
教育部门 |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
|
校车安全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
|
|||
质监部门 |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校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协同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研发生产和推广先进适用型校车。 |
|||||||
|
校车安全管理 |
公安部门 |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
|
|||
6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 |
1、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2、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当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随后省安监部门和省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
公安部门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
7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
公安部门 |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
|||||||
|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
农机畜牧部门 |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以及渔船、农用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5、《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长途客运车未落实停车换人、落地信息制度,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对驾驶人和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
|||
水利部门 |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
|||||||
交通运输部门 |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
8 |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 |
|||
住建规划部门 |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业厂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业厂房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
|||||||
|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
煤炭管理部门 |
负责煤矿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
|
|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水利部门 |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
|||||||
能源部门 |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
|||||||
通信管理部门 |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
|||||||
人防部门 |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9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
|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质监部门 |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县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
|||
旅游部门 |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
|||||||
10 |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
安监部门 |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
|
|
|||
公安部门 |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
|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
教育部门 |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
某市企业在广场举行大型活动,需要报公安部门审批,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其活动是安全监管。
|
|||
卫生部门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
|||||||
商务部门 |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
|||||||
文化部门 |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
|||||||
旅游部门 |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11 |
煤矿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煤炭监管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煤炭局 |
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2 |
医药化工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医药化工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医药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医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医药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负责药品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实施药品相关许可,承担药品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药品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负责查处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法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13 |
石油化工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石油化工监管部门做好石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石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4 |
煤化工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煤化工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煤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煤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煤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5 |
炼油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炼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炼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全市炼油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炼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炼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
|
|||||
16 |
燃料乙醇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燃料乙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燃料乙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全市燃料乙醇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燃料乙醇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燃料乙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7 |
煤制燃料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煤制燃料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煤制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全市煤制燃料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煤制燃料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煤制燃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8 |
机械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机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机械(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机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19 |
有色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有色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有色金属(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0 |
冶金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冶金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烧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1 |
轻工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轻工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轻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轻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轻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除酒精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香料、香精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除卫生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自行车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等10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手工具制造,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衡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以及家用锁具及其配件制造企业;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轻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2 |
纺织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纺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纺织(主要包括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纺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3 |
建材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大类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建筑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4 |
商贸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贸易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贸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商务局 |
负责全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商贸(主要包括批发业,仓储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5大类的企业,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贸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5 |
烟草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烟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烟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
||
26 |
水利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考核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水利局 |
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水利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7 |
城市公用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公用事业局 |
负责全市城市公用设施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公用设施安全生产经营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公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8 |
旅游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旅游部门做好旅游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旅游外侨局 |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29 |
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消防支队 |
负责全市消防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消防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30 |
电力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抓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31 |
邮政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邮政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邮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邮政管理局 |
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邮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邮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32 |
通信行业 安全监督管理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协调和指导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通信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全市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通信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乡镇街道通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
0739-4250421 |
2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
调度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
0739-4250421 |
3 |
安全生产宣传服务 |
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安全文化活动、企业文化建设。 |
法规股 |
0739-4250421 |
4 |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
推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 |
非煤矿山监管股、危险化学品监管股、烟花爆竹监管股、工贸行业监管股 |
0739-4250421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安全生产年度分类监督检查)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关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安监局对监督检查计划内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行政检查:
(一)执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三)重大节会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对易发事故季节或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专项治理;
(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2次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2次,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每年应不少于4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零售门店每年不少于2次。
督促检查以随机暗访暗查为主,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被委托机关执行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均应制定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报经本级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一般实行计划检查,实施计划行政检查的,每月制定一次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实施其他行政检查可根据不同类型行政检查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专门实施方案。
未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仪器等有关实施行政检查的辅助工具。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律保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出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2名以上的人员参加,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和检查的内容、场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二)询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了解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现场管理、危险场所(部位)、职业健康条件、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必要时间量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三)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15天;
(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危险扩大,避免危害发生。
安全监管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
(三)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限期排除隐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类合并执行的;
(五)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决定且到期复查时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报请武冈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结果报告的,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人员采取单独行政检查,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同级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二)查封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扣押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非法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安全监管)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纳入市安监局计划执法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安监局应当对有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安监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市安监局可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对有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计划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计划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专项抽查可由市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抽查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或交市安监局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市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提请颁证机关予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安全培训监管)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全市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培训机构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
2.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3.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
4.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
5.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7.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8.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9.从事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市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指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职业卫生监管)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市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市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市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市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安监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市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可由市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部门对取证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三)市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提请颁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单位: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湖南省安监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省安监局已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具体内容已经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公布。
http://www.hunansafety.gov.cn/2014/shengju_0619/4444.html
三、有关措施
武冈市安监局采用省安监局制定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