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
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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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文物法制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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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文物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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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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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具体起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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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市文博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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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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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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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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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协调全市文物工作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 |
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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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文物单位安全工作规定、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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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文物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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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保卫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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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和督促全市文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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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开展全市文物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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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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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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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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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批全市建设工程的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
把握好相关建设工程的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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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核武冈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根据文物点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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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对全市文物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负责文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检查督促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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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盗掘、破坏、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的大要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
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与撤销;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查处文物非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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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筹规划全市文物系统专门人才的培训,加强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 |
开展全市文物宣传及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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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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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文物系统表彰激励机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表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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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物保护、博物馆、文物行政执法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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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
负责协调文物交流,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文物调查发展,征集保护管理及利用文物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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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
市文物局 |
会同市规划局划定并公布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4、《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
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需由市文物局会同县规划局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
市规划局 |
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划定并公布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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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
市文物局 |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收藏单位,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
市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市文物局移交,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市公安局与市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接着,市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保管。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市文物局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均应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序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阶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文物局于2010年发布的《湖南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文物局根据省文物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直接使用上级文物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市文物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服务活动 |
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通过举办主题展览、讲座论坛等活动为公众提供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提供各类展览服务等 |
办公室 |
4255323 |
2 |
“文化遗产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通过在平面媒体刊登“文化遗产日”专版、开设专题栏目等宣传文化遗产资源及文物工作,开展“文化遗产日”大型广场宣传活动、举办文化遗产日主题展览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文物知识宣传普及等服务 |
办公室 |
4255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