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邵阳市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财政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条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
依法提出修改、完善地方性财税法规的建议;负责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督办工作;审核其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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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分析全市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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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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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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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指导乡级财政预决算,编制本市财政总决算;代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 |
制定全市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建议与改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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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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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代编全市收支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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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级财政预决算,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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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预算内外总指标,办理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的结算、补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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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向市人大报告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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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核报批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 |
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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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委托和督促市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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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市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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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政府性基金收入(附加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排污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事业性收费收入、全市教育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土有偿使用收入、消费调节基金、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直接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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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税收入减免审核和申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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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指标,安排市直部门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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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的清算与划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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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检查等管理工作,汇同物价部门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督促落实,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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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
拟定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确定全市政府采购范围,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审批全市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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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确认投标人资格;参与评标,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鉴验招标商品和劳务、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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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费用,并与采购机关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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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理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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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国有资产,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归集,建立“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营运”的管理体制。 |
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管理市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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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归集,建立“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营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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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 |
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 |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
参与投资形势分析,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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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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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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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财政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研究提出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公室 |
研究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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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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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市社会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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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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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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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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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全市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拟定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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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市人民政府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款的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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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
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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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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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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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会计政策法规,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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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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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全市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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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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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全市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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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
制订学习计划,举办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班和财政法制业务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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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向省财政厅、邵阳市财政局、红网、手机报等报送财政新闻宣传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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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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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
市财政局 |
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9号) |
某部门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市财政根据市编办的编制手册核拨人员经费。 |
市编办 |
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审核管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安置军队专业干部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拟定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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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市财政局 |
按照市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0号) |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市编办 |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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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审核全市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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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发单位 |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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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
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上报邵阳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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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市财政局 |
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奖励,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通报保险工作进度。 |
《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37号) |
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参保——受灾农民报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查勘—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
市农业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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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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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农业灾害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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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农业灾害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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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面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 |
一事一议资金拨付和具体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由市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
市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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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标准审批,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
市财政局 |
负责牵头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制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
市直某部门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若符合相关规定,审批同意,会签市发改局,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通知退回申报单位。 |
市发改局 |
负责牵头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参与审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制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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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财务管理 |
市财政局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
村级财务账务报送至村账乡镇代理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乡财局管理,具体如何做账由经管局指导。 |
市经管局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武冈市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本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武冈市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本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武冈市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武冈市人民政府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本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本市财政局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市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本市财政局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市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本市财政局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武冈市内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每年完成报备工作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变更事项的,是否在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抽查相结合,自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事务所(分所)上报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三)问题处理;
(四)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5月31日前,全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完成报备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二)每年开展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全市不少于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实行实时监督,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和终止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采用“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
(四)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随时进行重点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三)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七)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指定的临时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是否改变收入项目性质,是否变向隐藏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第六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改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5、乡镇与城市单位的用票必须加盖我们不同的印鉴。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3、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6、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7.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及要求,为规范和监督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建立健全规范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09〕10号)及发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的规范性要求执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财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财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负责财政政策宣传 |
负责财政惠农政策、社保政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等的宣传。 |
相关业务股室 |
0739-4221082 |
2 |
受理财政投诉举报 |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受理与财政相关的投诉、举报。 |
相关业务股室 |
0739-4221082 |
3 |
负责财政政策咨询 |
受理“12345”服务热线与财政相关的各项咨询。 |
相关业务股室 |
0739-4221082 |
4 |
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负责全市会计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
会计股 |
0739-4227383 |
5 |
开展财政支农培训 |
开展财政支农培训“送课下乡”活动。 |
会计股 |
0739-4227383 |
6 |
负责会计证更新换代和会计年检工作 |
负责会计证的更新换代和会计年检工作。 |
会计股 |
0739-42273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