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城乡规划以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划行政技术等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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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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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宣传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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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城市测绘工作 |
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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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工程定位、放射线、验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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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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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管理。 |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查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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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控制性、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参与并指导城市设计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规划实施评估。 |
承担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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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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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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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审查全市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 |
负责审查全市乡镇规划及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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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传报日常工作 |
组织召开城乡规划专家论证会议和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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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工作 |
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审查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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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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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 |
负责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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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核建设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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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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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方案图及建施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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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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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后要公告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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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核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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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
负责对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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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对本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过程实行规划检查监督管理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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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指导小城镇的规划管理 |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审查全市乡、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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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并参与乡镇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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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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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单位 |
负责领导和管理市城乡规划设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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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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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发改、国土、住建、人防、电力、通信、消防、环保水利、安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社区)委会等部门 |
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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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建设工程的实地放线定位 |
承办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
负责放线定位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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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武冈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报审工作 |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配合组织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收集资料 |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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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为切实做好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规划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规划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城乡规划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违法建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违法建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根据《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两种情况:
1、规划查处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主动来补办手续的,限期改正,属商品房开发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属私人建房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的7%的罚款。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副本修建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增加建筑密度,加大容积率,属增加地面面积的少批多建。属商品房开发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属私人建房的,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2、加大容积率,增加自然层数,增加底层高度,属增加建筑面积的少批多建。商品房开发,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私人建房,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3、擅自增减±0、改变规划街景设计,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附注:
建设工程造价:采用近期房屋建筑工程商品房承包价格,商品房开发按800元/m²——1500元/m²计算,居民或村民建房按500元/m²——800元/m²计算,罚款面积按整个建设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工程规划标准宣传贯彻 |
举办工程规划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开展工程规划标准咨询及解释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练和应用掌握工程规划标准 |
规划管理股 |
0739-425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