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拟订有关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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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水利规划、城镇防洪排涝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农村饮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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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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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预算资金安排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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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
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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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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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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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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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水资源信息,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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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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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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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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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之间和跨乡镇的水事纠纷 |
负责对水利建设、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违反水利水电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 |
|
负责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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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经济发展 |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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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水电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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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水电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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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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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水利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水利基建及小水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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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水利水电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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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小水电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水电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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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小水电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行业的小水电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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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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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督。 |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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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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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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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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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主要河流及其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
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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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防洪调度及抗洪抢险、抗旱和参与灾后恢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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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防洪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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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防汛值班,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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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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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防汛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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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全市水土 保持工作 |
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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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土保持法协调全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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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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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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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水土流失案(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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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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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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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协调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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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河道管理 |
负责贯彻落实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指导市内、乡镇、办事处的河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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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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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涉河工程规费的收缴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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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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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如水体受到污染,出现死鱼现象,水利局对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染水域面积进行评估。市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染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
环境保护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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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水产局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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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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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利局 |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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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经水利局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市水利局将联合市交通运输局予以查获。如涉及治安、刑事事项,市水利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当事人如需在河道采砂,应向水利提出出让申请。市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采砂作业。 |
国土资源局 |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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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及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应急预案与演练
8、宣传与培训
9、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二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上级水利部门统一安排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情况。
3、不定期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5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可采区域或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面不少于30%;对重点河道的采砂作业工具做到100%的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重点河道或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3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台风、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三)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武冈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 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4.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5.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3人的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予以总结。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3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无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无乱推乱弃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有无不按批准的方案严格落实预防和治理措施情况;有无不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全市范围内的检查对象,每年至少检查三次;检查的方式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对无水土保持方案的限期补办;对有水保方案不按要求落实的限期落实;对不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限期交纳;如存在上述问题待下次检查时仍未按要求办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应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整改情况将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五)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灾害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山洪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2)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3)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4)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5)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5)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6)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7)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8)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9)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2)水利工程的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3)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市级定期检查。一年二次,即汛前和主汛期各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街道)、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市级不定期督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乡(镇、街道)、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地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或抽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整改情况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资料。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视频监控。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汛情及水库蓄水情况。
3、实地检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到乡(镇、街道)、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乡(镇、街道)、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防指。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六)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2、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3、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乡(镇、街道)、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地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防指。对拒不整改落实的单位,下年度不予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建设内容、资金拨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世界水日”和 |
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 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 |
水政股 |
4227283 |
2 |
“防灾减灾日”活动 |
发放防汛、防灾及灾中自救等知识宣传资料,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介绍灾害基本知识、防灾减灾基本常识和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 |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4240781 |
3 |
水利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 |
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服务。 |
水电学会 |
4240791 |
4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
农电股 |
4227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