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邵阳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邵的价费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费信息。 |
|
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和本市价格改革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
|
||
负责制定本级价格收费监管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
|
||
2 |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搞好综合平衡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坚决执行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做好价格综合平衡工作。 |
|
||
3 |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
负责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提出使用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资金优惠资格条件。并负责监督、评估资金使用效率。 |
|
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 |
|
||
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
||
4 |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
执行省、邵价格调控、监督、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级价费管理办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 |
|
监督本级相关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 |
|
||
及时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
|
||
负责市本级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发证、换证和年检年审,负责全市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审工作。 |
|
||
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
|
||
负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
|
||
5 |
负责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 |
负责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对稻谷、生猪等主要农产品和常用品消费成本调查工作。 |
|
6 |
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
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
|
依据省、邵发展改革委授权,组织实施反价格垄断调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
|
||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参与的社会价格监督体系。 |
|
||
受理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及时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对价格突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
|
||
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
|
||
7 |
涉案物价格认证管理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考核、惩戒等制度,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价格认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投诉. |
|
8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反垄断执法 |
市物价局 |
根据省、邵发展改革委的授权,负责对以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
|
市工商局 |
根据省、邵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
2 |
共同转发行政性收费文件 |
市物价局 |
会同市财政局核对行政性收费标准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核对转发文件收费标准和项目 |
市财政局 |
会同市物价局核对行政性收费项目 |
||||
3 |
制订和调整客运票价 |
市物价局 |
牵头负责收费标准测算和调整 |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4〕61号 |
按听证程序审核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交通运输局 |
参与审核收费标准 |
||||
4 |
共同转发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文件 |
市物价局 |
依据省、市文件牵头起草中小学春秋教育收费文件,商教育、财政部门共同会审。 |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6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 |
每年春秋季中小学开学前,依据省发改委教育收费文件政策,及时制定好本市教育收费文件并下发到位执行。 |
市教育局 |
负责对教材、教辅品种进行审核 |
||||
市财政局 |
参与审核中小学教育收费文件的审核 |
||||
5 |
制订和调整自来水价格 |
市物价局 |
负责价格标准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湘政发〔2003〕17号;湘价服〔2013〕12号、41号; |
按听证程序审核确定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参与确定审核价格 |
||||
6 |
制订和调整小水电上网价格 |
市物价局 |
负责标准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按成本调查核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邵阳市价格部门批准。 |
市水利局 |
参与确定价格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健全和完成价格诚信制度,积极开展诚信单位评比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办证及年度检审
《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负责对本级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五)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是否按规范使用收费票据;
(七)年审单位自查报告;
(八)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收费许可证》年审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市物价局或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首先进行自检,并如实填写《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然后按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指定检审办公室接受检审。对年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并将把收费违法、不按时年审、年审不合格等情况作为失信记录记入相关单位的价格诚信档案,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服务价格登记证》由市物价局组织年审。
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收费单位立即纠正,多收款项依法收缴,对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撤销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次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买卖、转借、转让、代开、移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被撤消后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六)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七)不按时送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审查所需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健全和完善价费动态管理和收费政策文件定期公示、公布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自查
每年年审前30个工作日发出开展年审工作通知,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年审公告,明确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收费单位对当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自查,填报年审自查表,撰写年审自查报告。
(二)实施年审
1、开展年审应组成若干年审小组,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在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单位实施全面审、重点审和抽查审。
2、年审小组应按年审计划,提前3—5天向收费单位发出收费年审通知书。实行送审的,年审部门应专人负责当场清点送审材料,并填写年审送审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名后,一份留年审部门,一份交年审单位。
3、对年审中查阅的收费票据编号要详细登记,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客观记录,涉嫌收费违法行为等证据的票据资料要复印留存。
4、对收费单位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后,应详细填写年审情况表,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并签字后,送交年审工作负责人签字;对收费许可证副本应当加贴已年审标签(年审贴花),加盖收费年审讫章。
(三)立卷归档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收费单位年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年审中发现收费单位有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亮证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发出年审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涉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次、无证收费等收费违规行为的,应移送物价检查部门查处;涉嫌违反财经管理等问题的,应移送财政部门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
价格股 |
07394221255 073942568055 |
2 |
价格和收费公示 |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实行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
价格监 督检查局 |
0739-4223847 |
3 |
价格宣传 |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人秘综合股 |
0739-4221255 |
4 |
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 |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价格监 督检查局 |
0739-1235812345 |
5 |
其他服务事项 |
通过文件、政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最新价格政策规定文件。 |
人秘综合股 |
0739—4221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