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负责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全市房产地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实施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白蚁防治的规章制度、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参与市本级房屋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指导商品房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全市危旧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
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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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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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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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白蚁防治行业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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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规范和发展全市物业管理,参与市本级房屋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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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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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地产企业年检和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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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开展房地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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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 |
组织全市实施国家、省和邵阳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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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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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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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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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条件、标准,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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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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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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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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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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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市房产局 |
组织全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负责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3、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111号);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07号) |
市房产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中发现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市国土局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请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情况转交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市发改局 |
组织全市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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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会同市房产局按时下达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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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监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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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规划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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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
负责制定全市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建设单位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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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核定全市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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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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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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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指导全市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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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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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 |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房产局具体抓落实。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住房保障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三)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进展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六)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二)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乡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四)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房产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建设单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房产局相关业务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房产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建设单位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房产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房产局业务股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房产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三)市房产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房产局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准。
(二)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市房产局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房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