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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30 10:59 来源:市法制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及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及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

 

建设人防教育基地

 

2

拟订全市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

 

定期组织人民防空、民防演练

 

3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

 

制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本市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4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实施和恢复损毁人民防空工程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5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防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防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6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技术和造价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  注

7

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负责民防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工作,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进展,探索、建立全市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即“防空防灾一体化”新体制;组织疏散体系建设。

 

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袭演习。

 

8

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单独修建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图审、工程质量监督和维护管理;

 

负责由政府财政投资和人防办自筹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

 

负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及消防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

市教育局

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市人防办 

开展防空防灾进学校,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升学生防空防灾技能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防空警报建设、维护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2)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单位。

   (3)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空警报设施是否按市人防办审批指定的地点安装。

   (2)防空警报设施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3)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是否定期进行警报设施检查。

   (4)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单位是否定期进行警报设备维护、检修。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询问现场管理人员,检查相关档案资料。

   (2)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又不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构成违法行为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在整改期限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对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由市人防办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联合防空警报设施所属县(市、区)人防办负责人适时进行督查,对新安装的防空警报设施须逐台验收,其它的可进行抽检。

   (2)对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防空警报设备,责成供应商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对不符合安装、维护标准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进行复查。

(3)确需拆除、报废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县、市人防办批准,易地重新安装。

   (4)发生防空警报设施、设备的人为损坏或丢失,由防空警报设施、设备所在单位及相关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维修费用或赔偿。

 

(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室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程序是否正确;

(2)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依据、审批结果是否准确;

(3)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2)变更项目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3)特殊项目需要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从项目进窗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2)对检查过程中的出现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3)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间。审批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行政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工作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定程序是否正确;

(2)核定的内容是否准确;

(3)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工作人员按月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清单报送市人防办。

(2)年底市人防办对当年所办案卷进行抽查,详细核对各项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正确、费用核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从项目进窗开始,进行逐个复核,层层把关;

(2)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3)出现的问题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核定,严格遵守核定程序。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核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现场维护情况良好。

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通风良好,出入口道路畅通;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4、其它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5、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2)工程维护档案齐全。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修情况建立专项登记,明确责任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人防工程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针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展开现场检查。

(4)人防工程维护单位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人防办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资质、材料;

(2)查看维护记录;

(3)现场实地查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处置,按照责任区分,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工程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应进行协助、指导处置。

(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单位或使用单位(人)破坏人防结构和防护设施的行为,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站负责责令、督促其整改,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工程单位或使用人,由市人防办法规科依法查处。

(五)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本级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人防办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市行政执法的监督;

(2)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3)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人防办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人防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人防办依法从事行政处罚的活动事项。

二、主要内容

(1)对人防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人防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3)对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4)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结合执法检查开展案卷评查及抽查。

四、标准规范      

确定以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公布的《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全市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人防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全市实施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市人防办在省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和重大案件执法监督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人防宣传教育

在警报试鸣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人防法制、防空防灾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法规股

07394251410

2

人防志愿者培训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志愿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业务股

073942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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