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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30 09:57 来源:市法制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及实施办法

 

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及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局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工作

 

2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汇总编制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

 

监督检查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3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深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维系良好的市场秩序。

 

协调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工作,研究拟定人才资源规划和有关人才流动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人才智力的引进交流,组织外出招聘、网上招聘及举办人才招聘会活动。

人才交流中心

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人才交流中心

4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专项活动。

 

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统筹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拟订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就业、失业信息监测分析,发布全市就业形势分析和趋势预测报告。

 

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

 

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

 

拟订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和建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设立,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指导并监督其业务工作

 

参与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的组织和推选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规范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就业服务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工作流程,指导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就业服务局、人才交流中心

拟订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就业服务局

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就业服务局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组织机构认定,开展师资培训。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的宣传活动和对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

 

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5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拟订并实施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各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和运营办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支付标准

 

拟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管。

 

负责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先关工作。

 

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先关管理工作。

 

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

 

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

 

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基数核定,保险关系转移(异动)接续,征收社会保险费。

企业保险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工保局、失业保险局、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局

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

企业保险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工保局、失业保险局、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局

承担建立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入、调整、清算、结转等管理工作。

企业保险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局

依法实施养老、城镇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稽核,开展稽查工作。

企业保险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工保局、失业保险局、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局

承办与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对其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做好其医疗费用审核拨付服务。

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局、工保局

6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

 

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

 

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

 

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的管理

 

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

 

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拟订和监督实施最低工资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7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和办理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事信息系统建设

 

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调整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

 

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

 

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8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新进人员计划的初审;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邵阳市级荣誉制度和拟订市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及邵阳市政府表彰奖励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

 

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9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军转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办法

 

会同组织、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市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

 

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

 

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拟订国()外机构在武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藏援疆等工作。

 

11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行使执法监察职权,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

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规范,拟定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等,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承担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参与协调处理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指导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人事纠纷调解工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承担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拟订劳务派遣相关政策,负责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参与国家、省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指导和协调国企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12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与具体指导全市绩效评估工作;督促检查纳入评估范围的工作落实情况,综合掌握评估工作动态;受理对评估工作的投诉,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拟订全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评估指标体系

 

负责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的日常督查

 

组织协调年度工作绩效情况的评估验收

 

审核汇总被评估单位各项得分,拟订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等次

 

征集甄选全市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并组织考核

 

开展绩效评估信息宣传工作

 

13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市人社局

按照市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省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55号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市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

按照市编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市编办

负责审核全市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市人社局

负责非学历教育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张某200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攻读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在职硕士,并在2013年参加了全国金融改革专业人员高级研修班。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高级研修班的培训由人社部门负责。

市教育局

负责学历教育

3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采取定期存款方式时,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由两厅共同商议实施。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制定、下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规范管理文件

市财政局

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4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管理

市人社局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1、《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1]5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每年8月底教育部门统计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形成实名制登记信息,移交人社局

市教育局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工作

5

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

市人社局

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服务,为在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

人社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管理服务,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跟踪帮扶。

市教育局

组织省内普通高校形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生信息实名制信息

6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市人社局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市民政局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市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市工商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烈士抚恤

市人社局

负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甲某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省民政厅制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市财政局

负责烈士抚恤金的及时发放;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转付。

市民政局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负责定期抚恤金发放。

8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市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人社局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公安局 

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

娱乐场所管理

市人社局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市文化局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10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国资委、工商、税务等

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以全市名义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交流大会的举办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2、举办交流大会过程中,主办单位履行审查参会用人单位资格;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在交流会结束后报备等义务的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交流大会举办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抽查面不超过5%/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以全市名义召开的人才交流大会进行抽查,对其会场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招聘单位存在违反《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

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武冈市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许可审批决定前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指导

1.加强指导规范。指导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指导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2. 明确审批条件。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二)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三)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武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2、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

1、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2、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由人社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次。

(二)随机检查。根据公众日常投诉、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日常监控情况随时进行。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

(四)年度考核。每年底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结合日常各类检查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汇总检查情况;

(五)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两定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或不签订协议;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对已签订协议的零售药店,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及时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有无通过修改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结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有无篡改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行为或隐匿、丢失相关数据资料情况;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四)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规定投资运营。

(五)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员或受益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有无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其他组织有无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社保基金监管系统按月分析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风险点,实行日常监督。

(二)专项监督: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一)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

(二)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向进驻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组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

(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

(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

1、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2、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3、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1、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2、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以及《武冈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内容已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法律依据子项中公布,网址:http:// wugang.gov.cn。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武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规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武冈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七)对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重点针对医疗保险就医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人才和技术团队的选拔培养过程中及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示范基地等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通报、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其他措施。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档案接受、管理、转正、转递等

人才交流中心

4250467

3

各类就业服务活动

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等人力资源交流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公告,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

人才交流中心

就业服务局

4250467

4221066

5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企业保险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工保局

医疗生育保险局

失保局

4254507

42529999

4255679

4253738

42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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