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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清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30 10:41 来源:市法制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针、政策及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好市委、市政府参谋,负责起草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监督和指导全市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结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综合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管理和指导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实施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立项和向上争取项目;严格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对沼气利用工程财政补助款给付工作;做好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对可再生能源利有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管和追责;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组织编制、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年度和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当好市委、市政府参谋,负责起草农村可再生能源规范性文件。

 

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开发、新技术引进、推广,根据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建立我市完善的沼气后续服务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结合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

 

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做好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工作,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做好可再生能源准入资质检查,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沼气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删选、储备和申报工作

 

严格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做好对沼气利用工程财政补助款给付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规模农业废弃生物质能开发

市畜

牧局

会同市畜牧局摸清规模畜牧水产养殖企业名单,生产规模和排污治污情况,制定全市规模畜牧水产养殖企业有机废弃物的生物质能开发规划,并指导规模畜牧水产养殖企业开展生物质能建设,指导规模畜牧水产养殖企业与种植业一体化发展,开展“三沼”资源化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8、《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9、《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0、《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1、《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12、《湖南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某规模养殖场大量产生粪便,需由市能源办会同市畜牧局督促建设沼气工程,做好沼肥的开发利用,达到粪便无害化,能源化和资源利用。

市农

业局

会同市农业局掌握全市规模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名单,生产规模和排污治污情况,制定全市规模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生物质能开发规划,指导规模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比如秸秆、果渣和废液等有机废弃物的生物质能工程开发,指导规模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沼肥的生态循环利用

市特色办

针对我市豆腐和卤菜等特色行业的发达生产,会同市特色办摸清特色行业企业的分布和生产规模,制定全市特色行业的生物质能开发规划,指导特色行业比如卤水、豆腐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生物质能工程开发。指导特色行业向种养殖业提供沼肥开展合理化利用

2

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

市环

保局

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全市开展规模第一和第二和第三产业有机污染物的治理规划,参加有机污染物的治理活动,并提供相关处理设计和建设的方案。

 

某大型食堂餐厨垃圾的随意流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需要我办协助环保局、卫生局围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能源化,无害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帮助该大型食堂进行沼气工程建设

3

 

市城

管局

针对城乡第三产业所产生的比如餐厨剩余物、市场集中产生的果皮和城市垃圾分离出来的有机废物等,提出生物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具体开发建议,并指导城乡第三产业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某炉具厂生产节柴节煤炉具,协助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产品材质是否达标,性能是否良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生产,是否伪劣产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配合进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质量检查,考核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性能,提出改进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4

建设质量监管

市住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会同市住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进行质量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某大型沼气工程施工建设期间,会同市住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会同市住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备案、审核制度

一、备案对象

根据《湖南省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我办备案:

(1)、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2)、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

(3)、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4)、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二、备案程序

(1)建设方向我办递交可再生能源工程申请表、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资质证明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2)我办审核建设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勘测;

(3)我办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审核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出具同意施工证明;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并对改正后的方案进行重新审核,直至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4)建设方在我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在施工建设时应做好施工记录、材料验收记录;

(5)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向我办递交可再生能源工程验收申请表,我办收到工程验收申请表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审核制度

我办在收到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方报备案的资料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在我办审核权限内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在我办审核权限之外的在3工作日内报送上级部门。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检查,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占有、拥有、主产和副产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的或者期望分享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机构;全市范围内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设备生产和经营以及提供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服务的个人、企业、单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以上这些个人、企业和单位机构已建的和拟建的可再生能源工程和设施,提供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安装的服务和采取管理的手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应当完成可再生能源工程和设施的,应当提供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安装的服务,督促其完成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与抽查。对已建的重大的可再生能源工程、利用设施和营运机构通过条块组织实现日常巡查,对微小的可再生能源工程、利用设施通过条块组织实现日常抽查。每年至少开展巡查抽查1次以上。

(二)上级交办转办督办事件的落实。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工作任务发生一件,落实完成一件。

(三)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日常巡查与抽查发现的可再生能源违法事件和群众来人来电反映可再生能源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机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抽查对象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落实有关处理方案,总结处理效果,提出完善措施。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事件进行梳理落实,向上级报告落实结果,需要完善的,提出改正方案予以落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重点是对规模企业和机构单位是否发生违法建设,回避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回避的,建议或通报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开发经营和回避建设,建议或通报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日常受理

对占有、拥有、主产和副产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机构履行日常督促开发职责,对期望分享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机构进行日常受理办理服务。对提出的拟建申请不能办理或者一时不能办理的进行必要的明确的回应。对用户反应的使用故障派出服务人员排除,但提供的服务实行有偿原则。

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1662

2

政策宣传

每年组织1-2次可再生能源建设政策支持的宣传活动,根据上级的指导,发布我地鼓励限制和淘汰能源利用方式的清单,对补助政策予以公示。

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1662

3

项目规划和申报

整理我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提出我市可再生能源的短中长期规划,引导我市占有、拥有、主产和副产和期望分享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机构进行项目立项,并向上级部们协助申报

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1662

4

兴办示

范样板

每年分门别类,集中一定人力物力兴办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样板,向社会发布信息,供社会各界参观,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新能源建设

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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