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认证认可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食品监管及其它。 |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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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处理流通领域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本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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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研究制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计划;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根据分级管理分工,组织产品质量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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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局授权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规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和指导农业、工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受省局委托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流通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及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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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市局对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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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暴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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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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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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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等工作;受省市局委托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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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和市场准入、食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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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市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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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烟药爆竹 |
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
安监局 |
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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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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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2 |
食品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1)省编委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文件;(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
食药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食药部门立即向质监部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替塑料管道 |
药监局 |
药监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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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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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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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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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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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农药监管 |
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4号)。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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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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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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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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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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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省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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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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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质监局 |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
案例: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
公安局 |
负责建立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检验的行为进行查处。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5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某生产危险化学产品在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查处该企业的违法采购剧毒化学品等行为。 |
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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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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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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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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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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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重要工业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市本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市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5、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质监部门。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市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市境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4、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四、检查程序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⑤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⑥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1)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10、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1、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5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开展专项检查。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内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机构代码 |
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工作;建设和维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
政务中心武冈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点 |
0739-4229421 |
2 |
标准服务 |
开展标准推广工作、参与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及备案工作,并提供咨询及服务。 |
标质股 |
0739-4253777 |
3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血压计、眼镜、玩具、黄金珠宝、纺织服装等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等。 |
监督股 |
0739-4253777 |
4 |
特种设备服务 |
推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及节能技术成果。 |
特设股 |
0739-4253777 |
5 |
质量节日主题宣传活动 |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涉质法律法规等宣传活动。 |
监督股 |
0739-4253777 |
6 |
质量月活动 |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
监督股 |
0739-4253777 |
7 |
计量服务 |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
计量股 |
0739-4253777 |
8 |
商品条码服务 |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咨询与服务。 |
标质股 |
0739-4253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