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及养殖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养殖业年度和中长发展规划,当好市委、市政府参谋;负责起草养殖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全市养殖业项目的实施以及养殖业项目的立项和向上争取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市动物防疫、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的检疫,负责全市动物重大疫情的鉴定、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全市兽药、鱼药、饲料、种苗的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养殖业报表的统计、产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全市养殖业新技术的推广及普及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养殖业方针、政策及其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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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养殖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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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养殖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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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执法工作;组织重大畜禽水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履行畜牧业行政执法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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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指导动物防(检)疫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鉴定、防治及扑灭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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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工作和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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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畜禽水产品、兽药、鱼药、饲料、种苗的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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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集产销信息,统计、发布全市养殖业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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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殖业技术推广、普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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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定畜牧业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全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相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监督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根据授权承办有关畜牧业、渔业及其局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参与制订饲料饲草发展规划;负责畜牧业、渔业标准化工作。 |
拟定畜牧业和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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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及其相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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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下属各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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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牧业、渔业及其局机关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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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订饲料、饲草等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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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畜牧业、渔业等标准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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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扶贫工作。 |
负责研究提出畜牧业、渔业等政策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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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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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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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牧水产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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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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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拟定全市饲料、饲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发展饲料工业的政策,负责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市饲料行政执法和饲料行业管理工作。 |
拟订畜牧水产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年度发展规划,指导养殖生产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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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发展饲料工业的政策,负责开展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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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饲料和饲料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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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体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具体工作;实施动物的免疫标志工作;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
开展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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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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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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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动物免疫标志佩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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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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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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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究拟定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发展政策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拟定畜牧业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畜牧业科技项目攻关和项目实施、开发和利用,畜牧业生产统计和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制订畜禽地方标准和养殖规程,负责兽医药政和兽药质量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组织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种畜禽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和组织评审,指导全市草地资源的保护、牧草基地建设和牧草资源开发利用。 |
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措施;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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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建设性意见,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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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畜牧业文件并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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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牧业科技项目攻关和项目实施、开发、利用等工作,做好畜牧业生产统计和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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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畜禽地方标准和养殖规程,承担兽医药政和兽药质量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全程安全监督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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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养殖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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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种畜禽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和组织评审,指导全市草地资源的保护、牧草基地建设和牧草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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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究拟定全市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渔业资源保护、渔政管理、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负责起草全市水产业规范性文件、管理水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防疫,全市鱼药、鱼饲料、水产苗种的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负责水产科技推广、科技培训、水产统计及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鉴定、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船舶登记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
拟定全市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及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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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承担全市渔业资源保护、渔政管理、水产养殖全程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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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全市水产业规范性文件,管理水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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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实施监测,对生产、流通中及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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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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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抽查、检测,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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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全市耕牛、奶牛品种改良,推广草食动物冷冻颗粒精子配种技术;指导全市生猪人工授精技术;介绍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提供畜禽育种技术及服务;负责鉴别引进外来畜禽品种的优劣。 |
承担耕牛、奶牛的品种改良,推广草食动物冷链粒精子配种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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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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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介绍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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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畜禽育种技术全套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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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引种优劣情况的鉴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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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市水产苗种亲本的提纯和复壮;生产、培育水产苗种;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的供应工作;引进培育和推广名优水产品种;开展水产养殖试验和示范及鱼病防治工作。 |
负责水产苗种亲本的提纯和复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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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生产、培育水产苗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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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供应水产苗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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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引进培育和推广名优水产品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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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试验、示范及鱼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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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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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种鹅提纯复壮;孵化鹅苗及销售;商品育肥鹅的购销;鹅、鸭疫病防治和饲养技术推广等;鸭苗孵化、销售。 |
承担种鹅提纯、复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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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鹅苗孵化、保暖、销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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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购销商品育肥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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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鹅、鸭疫病防治和饲养技术推广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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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辖区内的动物屠宰场、动物产品经营点实施卫生监督;动物疫情的报告、控制、扑灭。 |
具体实施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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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出入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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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辖区内动物屠宰场及其产品所在经营点的卫生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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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动物疫情的报告、控制、扑灭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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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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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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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 水产局 |
负责野生动物人工养殖环节的监管及其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
《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国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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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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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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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野生动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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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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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 水产局 |
负责畜禽水产品从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3、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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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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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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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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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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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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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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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疫情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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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 水产局 |
负责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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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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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预治人员感染动物疫情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养殖生产环节的监管
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散养户,规模场(项目实施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惠农政策实施情况。
3、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情况。
4、养殖业技术推广情况。
5、生猪生产及项目实施情况。
6、铜鹅保种、生产、发展等情况。
7、畜牧业转型升级进展情况。
8、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
9、养殖业宣传、培训等情况。
10、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11、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检)站经费落实情况。
1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情况。
三、监督检查措施
市畜牧水产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虚报、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的。
(二)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养殖业投入品主要包括栏舍建设、配套设施、种畜禽、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畜禽水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质量、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畜牧部门对养殖场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将其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好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畜牧水产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畜牧水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其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畜牧水产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养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养殖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养殖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三、监督检查措施
市畜牧水产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以及与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饲料、原料、兽药等投入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律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畜牧水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责任部门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到位。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时,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置到位。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
办公室 |
0739-4239958 |
受理养殖户投诉举报 |
受理动物防疫、检疫的收费、实施情况举报;受理种畜禽、传统品种的开发与保护的举报;受理特色养殖业保护的举报;受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水产品质量的举报;受理病害动物贩买贩卖的举报。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0739-4239958 |
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
组织动物防检人员走村入户进行疫情排查 |
市兽医局 |
0739-4239958 |
开展养殖技术推广服务和培训 |
聘请养殖业技术专家培训农民;聘请技术指导员实地指导养殖业生产;选派专技人员外出深造;选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举办专业知识竞赛活动 |
畜牧工作站 科教股 |
0739-4239958 |
政 策咨询服务 |
受理“12345”热线政府服务热线咨询服务 |
办公室 |
0739-4239958 |
发布畜牧水产信息 |
发布畜牧水产发展规划,提供养殖业生产发展各类信息;发布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发布畜禽水产品供求、价格等服务信息 |
办公室 |
0739-4239958 |
开展养殖业项目申报服务 |
组织开展全市性家畜家禽规模养殖场所的项目申报服务工作 |
畜牧工作站 |
0739-4239958 |
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
组织全市渔政执法人员开展资江动态性巡查,保护渔业生态资源 |
水产工作站 |
0739-4239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