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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30 09:59 来源:市法制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3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核工作。

 

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国土资源听证等工作。

 

5承担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6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7承担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2

负责制定或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1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和指导工作。

 

2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3承担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4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3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1承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2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

 

3指导、审查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4参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调查、区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

 

5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土地整理的技术性和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4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1承担国土规划与保护利用调查,提出国土资源政策建议。

 

2参与对违反征地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承担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核实、移交、协查工作。

 

4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5组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监督由各国土资源所承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6承担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7承担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移送工作。

 

5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6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审核、报批(备)工作。

1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承担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3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

 

4承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等方案的拟订、审查、报批工作。

 

5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工作。

 

7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1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的初审、报批工作。

 

2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工作。

 

3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8

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的落实等工作。

1承担全市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的受理。实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2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3承担批次用地中的《征地调查表》、《征地方案》的组织、审核及批后的“一公告、一登记”等具体工作。

 

4承担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的落实等工作。

 

9

负责对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终止等的权属管理。

1承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动态数据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2承担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市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3承担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4承担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租赁供求信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提供有关法律及其他信息咨询。

 

5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的申请,并负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6承担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行情工作。

 

10

负责地价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基准地价。

承担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的组织编制、更新等工作。

 

 

11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和利用。

1承担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2承担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的管理、运用等工作。

 

3承担储备土地的收购和资金测算平衡、前期开发以及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4承担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5承担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调控力度服务。

 

6承担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带征土地及无主土地(即无合法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12

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1承担公开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组件和报批工作。

 

2承担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核验、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3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13

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1承担授权驻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市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2承担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14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1承担授权驻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市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2承担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3承担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4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监管。

 

5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15

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2承担土地后备资源调查。

 

3承担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4承担授权驻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市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5承担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6承担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6

负责矿业权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1承担矿业权申请的核查,确定采矿范围,组织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17

负责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

1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

 

18

组织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矿山安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

 

19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工作。

1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

 

3承担地热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工作。

 

20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工作。

1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1

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1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2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22

负责组织征收土地、造地改田资金、矿产资源等规(税)费收入,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1承担国土资源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2承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

 

3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组织编制和实施,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4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23

指导、监督各镇(街道)

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核实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工作。

1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规划与地类认定和批后监管工作。

 

2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承担本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开展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24

指导、监督涉土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1指导、监督涉土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2指导、监督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权属纠纷。

1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2承担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3承担征地补偿争议调处工作。

 

26

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1制定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27

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市国土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土地利用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共同监管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用地项目,发改和经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市农经局

会同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质量建设保护和监测管理。

市发改局、

市经管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耕地补充共同责任,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

2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市国土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竣工验收及上报复核。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竣工验收及上报复核;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城乡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制定落实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专项制度,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计提、整治项目资金支付、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农经部门要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复垦土地质量管

市经管局

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加强复垦土地质量管理与农艺技术指导,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市财政局

制定落实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专项制度,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计提、整治项目资金支付、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等工作。

 

理与农艺技术指导,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水利部门要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水利规划和填埋水域的审批,指导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复垦新增耕地项目区块内沟、渠等配套设施的布局设计;住建部门要负责相关规划协调,做好“两新”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要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供电、供水、移动、电信等杆(管)线部门要配合各镇(街道)做好项目内涉及线路(管网)的搬迁、排放。

市水利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水利规划和填埋水域的审批,指导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复垦新增耕地项目区块内沟、渠等配套设施的布局设计。

市住建局

负责相关规划协调,做好“两新”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指导等工作。

监察局

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供电、供水、移动、电信等杆(管)线部门

配合各镇(街道)做好项目内涉及线路(管网)的搬迁、排放

3

设施农用地管理

市国土局

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的核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7号)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持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不破坏耕作层承诺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并呈报农经局审查;农经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的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送国土资源局办理;国土资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农业部门审查意见,对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级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国土局向申请者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农经局和所在镇(街道),上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所在镇(街道)负责对己批准的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

 

 

市经管局

负责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4

矿产资源综合开发与监管

市国土局

审(批)核采矿权许可,并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有一宗采矿权要求申请设置,由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方案的前期编制,市农经局负责对周边保护林等安全范围认定,市水利局负责周边水利设施安全范围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问题,及下一步爆破用炸药的确认,市安监局负责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规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无危及道路安全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矿区范围的划定,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市农经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中林地开发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特别是爆破用炸药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危及道路安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市环保局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

5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

市国土局

负责矿山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评审备案,做好组织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上报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加强总结、宣传与推广

1、《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

矿山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后申请创建绿色矿山,国土资源局组织方案评审备案,经过先进技术的引进,生产环境的改变,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市环保局按各自分工(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方面)对该企业进行逐项比对评分,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环保局

负责矿山治理工作中环境保护相关的验收复查和监督检查

6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查明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市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逐级上报。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

 

 

市住建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市水利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事项监管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是检验一个地区在本年度内对本辖区内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的检查。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社区居民委。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台账。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到违法项目整改现场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到卫片执法发现的合法项目检查是否按照批准情况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等;

(四)根据发现的线索,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出台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进度、存在困难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办法。按照卫片执法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送。

3、国土资源局开展内外业核查,统计各项数据,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由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监督与检查,并进行考评。

5、政府督查室会同国土等部门将考评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符合问责条件的,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直至达到整改验收标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

(四)指导被检查单位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工作方式方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全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最终确认数据进行排序,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超过15%的进行问责。对所管辖片区网格内发生因“两违”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矿权在7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10、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50%: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2、查阅相关的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任务: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于在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10、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1、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2、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3、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武冈市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2、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牌》,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3、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4、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一个项目在开工、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开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所在的国土所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10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由国土员将《信息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制定动态巡查子系统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二)为提高用地单位用地意识,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用地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提高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

(三)通过交叉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国土员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国土员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约通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四) 
土地征收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告、确认”及“一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社区)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镇(街道)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市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政府安排,由监察、农业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由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五) 
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六) 
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1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国土资源局在次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季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检测,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 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7.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七) 
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闭坑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4、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检查率为100%。

2、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有关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3、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执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3、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八) 
土地勘测定界事项监管

 

为促进我市涉及国土资源领域(以下简称涉土)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

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督察检查对象

在武冈市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是否已在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

2、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严格实行执业信息公开制度;

3、核实是否有已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的中介人或中介结构仍在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4、从事土地勘测定界业务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是否按规范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并对业主单位进行满意度回访;

5、对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进行抽查和“回头看”,严把质量关。

(二)监督检查指标

在土地预审工作中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委托合同的规范性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

(三)对受理的业主单位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中介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二)根据合同信息核查该中介机构是否已备案,是否列入警示名单或黑名单,是否及时完成中介服务;

(三)回收《业主单位测评表》; 

(四)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年中和年末对勘测定界进行专项考核,填写《管理单位考核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于土地勘测定界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时间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土地勘测定界中介工作是否及时进行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

(三)通过考核确定各中介机构考核分,并初步确定警示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公示并报行政服务中心。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武冈市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对未按要求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信息有误的,要求及时整改;

根据考核结果,对列入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管,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对进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实行即时退出制,三年内不得备案。 

(九)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武冈市人民政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权不放责”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该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度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宅基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宅基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宅基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做出审批的行为;

4、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建造位置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确认率100%。

2、宅基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由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季度宅基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率100%。

3、宅基地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取不少于审批量的10%进行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街道)辖区的国土员负责对辖区内宅基地土地规划确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统一检查:每季组织开展宅基地审批检查,主要检查宅基地审批户资格问题,宅基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问题,宅基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问题,宅基地审批与建造位置是否同一问题;

(三)进行不定期抽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对各所辖区宅基地审批行为进行不定期交叉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土资源局通知辖区镇(街道)检查时间和检查案卷范围;

(二)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持证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三)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并及时反馈镇(街道); 

(四)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记录在案并编发检查通报;

(三)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四)发现宅基地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查处。  

(十) 
土地开垦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垦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实施;

2.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展土地开垦项目;

3、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4. 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抛荒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1、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竣工进行验收。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25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监督对象;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3、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街道)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搬迁农户安置补偿政策是否处理到位;拆旧区复垦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2、项目拆旧区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符合规划用途;是否符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3、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4、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4、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1、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拆旧区复垦和安置区建设是否按要求开展实施

2、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项目复垦区;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3、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国土资源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联合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3、对未按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和安置建设的责令整改,对不符立项条件的单个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单体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4、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年度镇、街道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十二)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2、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

3、是否符合治理备用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

(四)治理备用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备用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备用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全额退还治理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备用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三) 
规范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案件查处规范:

一、制止程序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事项外)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三、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程序按本制度第(四)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查处流程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3)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5)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6)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2、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3、决定。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4、告知。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6、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1)执行完毕的;(2)终结执行的;(3)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五、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国土资源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四)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湘土资发〔2010〕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二、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湘土资发〔 2010 〕22号),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四、有关措施

(一)由局法规监察科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予以认定。

(四)设立监督举报平台。在单位网站上设立“阳光执法”动态公示栏,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典型案件处理流程、罚款金额及计算方式,接受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

电话

1

“世界地球日”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地环股

办公室

4256156

4221215

2

“全国土地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全市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等重大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社会各界在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营造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活动载体包括基层干部群众的培训会,发放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等。

法规股办公室

4256731

4221215

3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培训

对有关机关及镇(街道)、各行政村(社区)等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对土管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安全技能培训。

法规股地环股

 

4256731

4256156

4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局网站上发布,同时向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发送资料。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通过电子屏、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

办公室

4221215

5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办公室

4221215

6

国土资源投诉咨询

设立国土资源国土微博、局长信箱、投诉网站、信访咨询窗口、12336违法违规举报电话等渠道,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出发点,收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国土资源问题,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同时使政策被群众所掌握,力求使矛盾、问题得到化解,接受监督。

法规股

4256731

7

地质灾害评价

2014年武冈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通过专家评审及成果经备案后全市地面沉降易发区内除重要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制;重要建设项目(特殊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完整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重要建设项目(特殊项目)包括: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2、重要的线状工程;3、高度大于120米(楼层大于30层)的各类构建(构)筑物工程;4、海域建设工程。

地环股

4256156

8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结合气象雨量等相关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报警,进而加强巡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地环股

425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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