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
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农业案件查处工作,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
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2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参与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3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负责实施“菜篮子工程”。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拟订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粮食、经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等农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指导实施
提出现代农业项目建设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及监管
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提出蔬菜、水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村、花卉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扶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肥料管理工作
4
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农业品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
5
参与制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6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农药广告的审查工作。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种子)、肥料、农药、食用菌苗种等的执法监督,组织重大案件查处
植物调运检疫证、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7
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植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措施;承担省防治重大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植物疫情;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
指导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负责植物防疫监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8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9
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指导开展市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
承办武冈农业信息网的管理与维护,抓好农业政务网站内容保障
10
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
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1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负责农业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和直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负责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工作
12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组织制订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资源处罚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13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参与拟定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市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14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助工作
15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
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农业案件查处工作,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
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2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参与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3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负责实施“菜篮子工程”。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拟订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粮食、经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等农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指导实施
提出现代农业项目建设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及监管
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提出蔬菜、水果、茶叶、蚕桑、食用菌、中药村、花卉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扶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有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指导肥料管理工作
4
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农业品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
5
参与制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6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农药广告的审查工作。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种子)、肥料、农药、食用菌苗种等的执法监督,组织重大案件查处
植物调运检疫证、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7
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植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措施;承担省防治重大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植物疫情;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
指导重大植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负责植物防疫监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8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9
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指导开展市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
承办武冈农业信息网的管理与维护,抓好农业政务网站内容保障
10
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
承担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
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1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负责农业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和直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负责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工作
12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组织制订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资源处罚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13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参与拟定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市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14
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助工作
15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市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
全监督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3
农药监管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农药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
市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市环保局
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市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4
植物检疫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2014年10月,我市大甸乡枫木村境内遭“毒蚁”红火蚁入侵。我局派出工作组到疫区现场调查,疫区地处大甸乡枫木村境内,红火蚁主要发生在该村第三、四、五、六、七、八等6个村民小组,以及洞新高速K41至K47路段中间绿化带及护坡两旁,危害面积达410亩,入侵农户房屋16座,有蚁穴15700余个,疫区农户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武冈市政府精心组织,安排市农业局、大甸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对疫区进行地毯式扑杀行动,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
市林业局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市交通局、市邮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或指导除林区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市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
全监督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3
农药监管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农药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
市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市环保局
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市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4
植物检疫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2014年10月,我市大甸乡枫木村境内遭“毒蚁”红火蚁入侵。我局派出工作组到疫区现场调查,疫区地处大甸乡枫木村境内,红火蚁主要发生在该村第三、四、五、六、七、八等6个村民小组,以及洞新高速K41至K47路段中间绿化带及护坡两旁,危害面积达410亩,入侵农户房屋16座,有蚁穴15700余个,疫区农户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武冈市政府精心组织,安排市农业局、大甸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对疫区进行地毯式扑杀行动,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
市林业局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市交通局、市邮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一)对市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五)市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等。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二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每年确定1-2项整治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业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监督检查组;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乡镇街道办政府反馈检查结果;
(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六)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农民维权监管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进行补发,对虚报套取的惠农补贴进行收缴,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原则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洵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合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委员会报告,或由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农业部门除每月向省农业委员会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 HNPR—2012—19001)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湖南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1—19001)。
一、主要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8984.html(《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http://www.hnagri.gov.cn/web/zcfgc/zcfg/gfwj/content_82815.html(《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
二、标准规范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或《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
办公室 |
0739-4221106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种子、种畜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环境、耕地质量保护;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农业执法大队 |
0739-4221106 |
开展农业鉴定 |
种子质量田间纠纷鉴定 |
种子管理站、 植物检疫站等 |
0739-4221016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动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科教股 |
0739-4221016 |
政 策咨询服务 |
受理“12316”热线电话对农业、农村政策和农业技术的咨询 |
信息股 |
0739-4221016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发展各类信息;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信息、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等 |
办公室 |
0739-4221016 |
产品认证服务 |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
产业办 |
0739-422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