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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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等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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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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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其他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与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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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调研,研究制定综合性、专项性交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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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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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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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
组织拟订全市公路、铁路、民航、水路、内河港口、道路运输等行业子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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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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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做好物流业的推进与监管,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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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报、衔接省交通运输厅安排投资项目计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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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监督执行、清理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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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报、审核、报送、下达公路、水路(内河)、站场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审核物流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大中修、预防性养护、危桥改造、公路绿化、安保工程等计划,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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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涉及交通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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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客运工作,协调市内民航机场、铁路有关管理工作。 |
参与指导物流项目建设和物流企业培育工作,跟踪指导交通物流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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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和运行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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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货运枢纽场站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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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的优化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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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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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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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市区公交发展工作。 |
由市委托城管局履行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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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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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春运等重点时段运输及其他专项运输组织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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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道路运政管理工作。 |
运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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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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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 |
由市委托城管局履行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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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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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动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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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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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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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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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求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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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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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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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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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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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通航水域应急救援指挥的综合协调职责。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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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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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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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船员考试、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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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内河引航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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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内河港口企业经营监督管理。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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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工作。 |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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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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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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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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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提出全市公路、铁路、水路、民航机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码头、隧道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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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与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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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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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交通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置;指导局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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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指导预算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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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厅开展的各项检查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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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核国有资产出售、转让、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考核和监督产权年检、年审工作,制定保值、增值指标;审核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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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对交通部门预算资金的内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财务检查,组织开展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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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行业相关财务和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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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中长期交通科技规划、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交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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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宣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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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路、桥梁、渡口、码头、隧道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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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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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工程、水路工程、站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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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省、市发改委批复的高速公路、普通国市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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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公路项目以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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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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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公路、水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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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参与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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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交通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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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建设技术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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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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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联网公路工程及相关建设计划,并督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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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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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合同履行情况,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施工造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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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组织主管监督项目的监督交底,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或评定备案;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承担监理招投标的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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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
质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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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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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补充定额;承担市管项目概算等造价文件的预审查、投标控制价的审查;承担主管监督项目造价行为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的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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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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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管理工作。 |
农公局 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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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市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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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运输和重要节假日运输、抢险救灾物资等指令性运输和联合运输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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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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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控、联网收费的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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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省道路网运行状况信息的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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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公路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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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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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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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的训练和战备演练,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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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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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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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防交通有关的地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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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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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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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指导行业维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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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交通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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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车、船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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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发布交通运输业有关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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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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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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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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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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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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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外事、侨务、统战、社团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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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国际劳务合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国际、港澳台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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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利用外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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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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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
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改线的查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农村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的审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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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依法查处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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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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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负责农村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Xx年xx月,某高速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2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 |
市公安局 |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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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省级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下级政府、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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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
市公安局 |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
**公路发生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人员伤亡。在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市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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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受市政府委托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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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外广告管理 |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
县(市)、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审批设置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市住建局 |
负责统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编制,会同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外50米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水利局 |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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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
拟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省补资金投资计划及农村公路建设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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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及省补资金的转移拨付 |
||||
市国土局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报批 |
||||
乡人民政府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用水、用电、用地及矛盾处理 |
||||
市审计局 |
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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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 |
||||
市林业局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山林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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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
市农村公路管理局 |
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考验验收办法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
|
市财政局 |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省补资金的转移拨付 |
||||
乡人民 政府 |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用水、用电,及矛盾处理 |
||||
市审计局 |
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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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 |
交通运输局 航务管理处 |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航道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6条; |
|
水利局 |
水利局对于提交的航道保护范围进行审核会签; |
||||
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局对于提交的航道保护范围进行审核会签; |
||||
交通运输局 航务管理处 |
交通海事部门将会签通过的航道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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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 |
发改部门对于该方案需要实施的项目实施立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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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交通海事部门将立项审查后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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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 |
地方海事处 |
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4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 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
|
涉水相关乡镇、办事处 |
履行辖区内渡口渡船和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3条; 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 |
|
||
9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航务管理处 |
1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2、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3、对桥区水上航标进行管理维护;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实施航道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4、34条;第六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25条; 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10、15条;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4、25条 |
|
工程建设单位 |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征求海事机构意见; 2、在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安全措施保障通航; 3、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4、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19、25、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25、28条; 3、《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10、15条;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3、24、25条 |
|||
市发改局 |
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25、28条; |
|||
10 |
河道采砂管理 |
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处 |
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督下级航道管理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实施许可;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矿产资源法》; 7、《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文件)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 |
发现刘某某在资江河道武冈段内实施违法采砂行为,市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刘某某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市航道部门、海事部门及其他部门协助市水利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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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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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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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 |
负责查处超载超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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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对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源头监管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 |
负责出具安全驾驶资历证明,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证后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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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应急道路运输车辆的调集、疏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公路发生客车冲出护栏、翻下边坡,造成人员伤亡。在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市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 |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责任的认定。 |
||||
市安监局 |
负责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和调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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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超限运输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湖南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2、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实施处罚。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实施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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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管理 |
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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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 |
市安 监局 |
组织开展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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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监管客、货、维修、驾培等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营运黄标车的统计及政策宣传工作。 |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09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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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考核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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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配合营运黄标车淘汰及牌证等的收缴与注销、限行区域划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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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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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营运黄标车淘汰等方案与政策制定;负责营运黄标车的尾气检测与环保标志的发放、营运黄标车淘汰报废补助申请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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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的复审、报废车辆的回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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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打击非法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 |
《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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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违停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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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人员资质的源头监管,进行调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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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
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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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监管制度
武冈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局属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行政执法行为和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工作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5.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监管制度。
2.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逃避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罚代刑;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报备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报备或者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为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交通运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下属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下属各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从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招标投标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3.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
2.综合性质量安全检查作为督查内容之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违规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标准备
招标人收集整理拟招标项目具备开展招标活动前提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本单位和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2.如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
3.办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证明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邀请招标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等,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如委托代理的,招标人必须先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研究、审核。
6.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送审稿。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备稿。
8.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填写《招标公告发布表》和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武冈市交通工程××招标事宜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备稿一并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后在招标文件报备稿上加盖备案章,如发现招标文件报备稿有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则退回重新修改。
9.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招标)。
10.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12.编制、报备补遗书(如有必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并在补遗书上加盖备案章。
13.发布补遗书(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前向各投标人发出补遗书并索要确认收到补遗书的回执。
14.编制、审核、报备控制价、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投标控制价,公路施工的清单预算价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需要)。报相应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15.发布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7天将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索要确认收到的回执。
16.确定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专家(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设立的交易中心申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同时到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比例抽签确定招标人代表专家。
17.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18.评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派出的工程业务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19.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公示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20.决标备案。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有效投诉期结束后、相应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填写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武冈市××招标决标备案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有投诉且可能影响中标人的,需在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办理决标备案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员、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落实、资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路政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被检单位自查基础上,市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一般为一年四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抽查、内业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3.提交检查通报。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乡村公路:
(一)设立养护管理考核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配套资金筹集不力,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影响乡村公路发展的。
2.发生重大养护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重大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挪用养护资金或贪污受贿等案件的。
(三)建立通报制度,对经常性的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路政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自查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 市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超限运输车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5.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7.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8.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市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公路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施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采取自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安保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要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2.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4.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2.立即(限期)整改;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5.情况严重的,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
6.行政处罚;
7.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有从业许可;
(2)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3)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应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有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2.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组织港航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2.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3.询问有关情况;
4.作好检查记录;
5.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6.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7.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九)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域范围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省内跨市行政区域、市内县际、市本级县内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协助上级对从事跨省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2、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2.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普通货运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2.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二)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有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4.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如整改意见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驾培机构的管理,规范驾培经营行为,促进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
2.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半年一次的驾培机构信用考核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驾培机构开展复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驾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2.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3.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2.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应收集证据、确认违法违规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2.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十五)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2.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各级交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3人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7.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
8.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源头管理与现场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明查时提前通知企业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情况。
2.暗查时不通知企业,暗查人员根据暗查内容进行暗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取消从业资格等。
(十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5.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4.执法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5.执法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6.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8.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根据市、县两级监督部门的分工,武冈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受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质量检查: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3.安全检查: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4.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5.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6.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项目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
2.存在的问题;
3.处理意见和建议;
4.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在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问题或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交通安全宣传 |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交通运输局 |
0739-4251463 |
2 |
交通法制培训 |
宣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举办交通法制培训班。 |
||
4 |
维护道路安全 |
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路牌、警示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
农村公路管理局 |
0739-4250322 |
6 |
交通运输服务 |
接受交通运输投诉举报、信息咨询和意见受理,提供行业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
交通运输局 |
0739-4251463 |
7 |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
船舶一旦发生碰撞、沉没、漂移、失火等事故或人员落水,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应急搜寻求助;对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置。 |
地方海事处 |
0739-4282098 |
13 |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
开展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评定等级。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
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 |
0739-4252317 |
16 |
提供交通安全生产培训 |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
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 |
0739-4252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