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
负责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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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法治武冈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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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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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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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
接受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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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按权限进行审批;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或者提出奖惩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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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的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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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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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或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看守所;解除与终止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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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市特殊人群专项组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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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部署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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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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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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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各级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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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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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总结、表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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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市特殊人群专项组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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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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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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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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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业务和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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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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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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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承办案件;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案件办结后审核法律援助案卷并及时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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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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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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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特殊人群 管理 |
司法局 |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专项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全市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规划、规定和政策。组织召开全市特殊人群专项组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全市性大型活动,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承担市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管理、教育帮助、考核奖惩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安置等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台账,推动政府投入、多方参与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接送制度。 |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湘办发〔2012〕9号)。 2、《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办〔2012〕9号)。 3、《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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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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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涉毒人员进行依法查处。建立涉毒人员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尿检、谈话等;协调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将重性精神病人纳入管控。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指定医院救治。对决定强制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依法移送到指定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对被监管的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人员,以及认为需要检测的人员,组织开展检测。对其他被监管人员,组织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对被监管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予以治疗、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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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做好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信息登记报告,对符合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范畴的病人开展规范规范化的社区随访监测、治疗管理。牵头履行好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开展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特殊人群行为干预,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患者的治疗与关爱。 |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根据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2008年7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监督管理职责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二)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部署或者安排,组织开展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二)检查监督内容
1、公证机构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2、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3、公证质量;
4、公证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5、公证人员学习、培训情况;
6、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根据需要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证处开展案卷归档管理和公证质量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公证处检查纠正,公证处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的监督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市司法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开展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工作: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检查参照上述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省社区法治宣传日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宣传教育股 |
0739—4240646 |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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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等“法律六进”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开展市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化展示等活动。 |
宣传教育股 |
0739—4240646 |
加强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
宣传教育股 |
0739—4240646 |
组织律师、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一、组织律师、公证人员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二、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中小企业、重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
公证律师管理股 |
0739——4221757 |
法律咨询 |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法援中心 |
0739——4221047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0739——4240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