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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林业局
作者: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3-27 10:15
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3-27 10:15
作者:市林业局
武 林罚决字[2024]第23号
被处罚单位 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单位地址 武冈市乐洋路41号 电话号码:139****988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2430581687419800L
法定代表人 毛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503********1554 职务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 武冈市庆丰路2栋40号
经查明: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于2019年10月在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古山村非法占用林地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改变为特殊用地,经武冈市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0.1339公顷(即2.0085亩),擅自改变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毛军委托人肖羽陈述
证明: 当事人对本案的陈述情况。
证据二:证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潘显卿证言
证明: 法律责任约定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和《武冈市云山管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鉴定意见》武林鉴字[2024]72号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森林类别、地类及损毁程度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的现状。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1、定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选择理由: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在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古山村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改变为特殊用地,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符合上述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1、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2、选择理由: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在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古山村非法占用林地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改变为特殊用地,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案符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法定免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接受本机关的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裁量权基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三款的规定: 擅自将公益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1.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1.5亩以上3.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面积3.5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规定情况:当事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0.1339公顷(即2.0085亩),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改变为特殊用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在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古山村,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0.1339公顷(即2.0085亩),修建云山半山进山剪票口改变为特殊用地,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四部分第二条裁量权基准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武冈市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于2025年3月31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9458元(1339m2×22元/m2)。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冈市湖南 银行(账号: 786472*****90000215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林业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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