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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林业局
作者: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3-26 10:45
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3-26 10:45
作者: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林罚决字[2025]第02号
被处罚单位 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地址 武冈市武强北路4号 电话号码:138****8079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4305810063381337
法定代表人 何焱铃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58119********3X 职务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 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广乐路5号
经查明: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同保村早禾冲山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改变为交通运输用地,经武冈市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共计0.1954公顷(即2.931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1781公顷(即2.6715亩)、灌木林地面积0.0173公顷(即0.2595亩),擅自改变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何焱铃委托人黎彬陈述
证明: 当事人对本案的陈述情况。
证据二:证人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同保村村干部向碧云证言
证明: 法律责任约定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和《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鉴定意见》武林鉴字[2025]06号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森林类别、地类及损毁程度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的现状。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1、定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工业用地审批手续。2、选择理由: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同保村早禾冲山场修建道路,改变为交通运输用地,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符合上述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1、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选择理由: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同保村早禾冲山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道路改变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该案符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法定免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接受本机关的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裁量权基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规定情况:当事人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共计0.1954公顷(即2.931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1781公顷(即2.6715亩)、灌木林地面积0.0173公顷(即0.2595亩),修建道路,改变为交通运输用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同保村早禾冲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共计0.1954公顷(即2.931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1781公顷(即2.6715亩)、灌木林地面积0.0173公顷(即0.2595亩),修建道路改变为交通运输用地,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部分第八条裁量权基准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63647.5元〔(1781m2×65.5元+173m2×61.5元)×0.5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冈市湖南 银行(账号: 786472********00215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林业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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