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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来源:市林业局
  • 作者:市林业局
  • 更新时间: 2025-06-10 08:39
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6-10 08:39
作者: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 林罚决字[2025]第09号 被处罚单位 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 单位地址 武冈市竹山购物城8号 电话号码:150*****048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2430581MJJ9578506 法定代表人 郑亚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526********0514 职务 主任 现住址 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号附**号 经查明: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没有办理征占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荷塘村刘家岭山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改变为林地用途。经武冈市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1657公顷(即2.4855亩),擅自改变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主任郑亚明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对本案的陈述情况和破坏林地的事实及经过。 证据二:证人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村村干部蒋万文询问笔录 证明: 法律责任约定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和《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鉴定意见》武林鉴字[2025]24号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森林类别、地类及损毁程度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和现场平面示意图 证明:当事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的现状。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1、定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选择理由: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荷塘村刘家岭山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符合上述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1、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选择理由: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荷塘村刘家岭山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657公顷,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四部分第12条裁量权基准较轻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 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在武冈市林业局制止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已对破坏林地周围种植了部分柏树,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接受本机关的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四部分第12条裁量权基准较轻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2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按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标准为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10/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用标准为55.5元/平方米。2、规定情况:当事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1657公顷(即2.4855亩)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荷塘村刘家岭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前期地类为灌木林地,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经现场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1657公顷(即2.4855亩)修建湘西抗战纪念碑,没有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四部分第12条裁量权基准较轻情形档次从轻裁量阶次和湖南省林业局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责令武冈市微爱公益发展中心于2025年12月30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罚款30571.65元(1657m2×61.5元×0.3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冈市湖南 银行(账号: 7864725201090000215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林业局 202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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