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如附表2所示。
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可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增加。服务指南简版至少包含附表2中的所有必选项目。服务指南完整版包含附表2中的所有项目,还可包含附表2之外的其他要素。
附表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类型 |
封面 |
服务指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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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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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名称* |
应体现事项名称。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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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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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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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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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正文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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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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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项审查类型* |
应注明该事项的审查类型,如前审后批、即审即办等。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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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依据* |
应注明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的名称,适宜时,也可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可提供查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指引。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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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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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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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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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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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量限制* |
应对该事项一定时期内许可总量有限制的做出说明。如果无数量限制,应注明“无数量限制”;如果有数量限制,应注明“有数量限制”,并标出月限额和年限额。如果无法标出月限额、年限额,应注明查询的途径或数量设定的出处。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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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条件* |
应注明提出申请之前行政相对人需具备的条件或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需具备的条件,如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等。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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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性要求* |
应注明不予许可的情形。如果内容不复杂,可合并到“七、申请条件”中。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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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材料目录* |
应注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还是复印件)。 |
必选 |
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类型 |
正文 |
十、申请接收◇ |
根据实际情况,可注明接收申请材料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邮箱、传真或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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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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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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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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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办结时限* |
应注明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的时间范围(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应注明所需时间。涉及征求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限计算在办结时限内。需经国务院审议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审批决定的做出涉及国(境)外有关机构获准的,应注明时限不含国(境)外有关机构的所需时间。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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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
应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适宜时,还应指明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无需收费的,应注明“无”或“不收费”。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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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批结果 |
应注明证照载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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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结果送达* |
应注明决定的颁发、送达时限以及决定的送达方式。当场能够作出决定的,应注明“当场送达”。 |
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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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可注明查询或查看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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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咨询途径◇ |
注明咨询窗口的联系方式或具体承担审批工作的业务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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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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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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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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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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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注明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该项可与“十八、咨询途径”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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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流程图 |
如果是流程图简版,应注明查询完整版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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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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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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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标明“*”的项目是服务指南中的必备内容;标明“◇”的项目是在服务指南中不体现具体内容,但向行政相对人指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询或查看的内容;未作任何标明的项目,是可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