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管理部,城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均非购房所在地的(省内除外),停止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其中任意一人的户籍或工作单位为购房所在地的,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提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其中任意一人的户籍证明或单位证明(省内购房的可以不提供);
2.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凭证、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和购房资金支付凭证等;
3.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支付凭证等。
三、在提取或贷款资料审核时,应通过官网查询或发协查函等方式向购房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职工购房真实性,向公安部门核实其户籍情况真实性。不能核实职工购房真实性的或经核实房屋交易不属实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四、在提取或贷款审核过程中,职工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存在疑义的,应当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或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贷款的答复。
五、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同时将其纳入中心黑名单,取消该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视情况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21日起施行。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