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且未再就业的
(八)非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与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调离本省的
二、提取、转移应出示以下相关文本、资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或卡并按以下各条出具相关文本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税务发票、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提供购房合同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合伙建房,以最后一次交房款收据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政府批准文书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以及购买商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离退休的,提供县级以上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
(七)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取款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继承证明,取款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偿还购房贷款凭证或银行十二个月还款明细。
(九)调动工作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调令或户口迁移证和原单位签章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十)大病提取的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医院(门诊)个人费用支出清单和发票原件、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等。
(十一)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委托别人提取公积金的,提供如下证件: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和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