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三个月无停缴记录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首期付款有至少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
(三)能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
(四)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的额度,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负债、购(建)房价格、担保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一)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纳的不超过35万元,首次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80%,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借款人及保证具现有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三)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现行利率5年以上(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现行的1.1倍执行)。如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则从次年元月一日起按新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三、必备资料(贷款受理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一份;
①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首期付款税务发票、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②购买二手房:提供交易过户不动产登记书、交易契税凭证;
③私人建房:城镇建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筹资金凭证;农村建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自筹资金凭证;
④合伙建房:提供立项批文、合伙建房方案、建房花名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序已付款凭证、委托开发商承建的,另提供承建合同、开发商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⑤拆迁安置房:采取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采取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⑥银行按揭转公积金贷款:提供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剩余本息清单及提前还款证明,
(在建未得不动产证书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在建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单位合伙建房,以最后一次交房款收据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已经取得不动产证书的,以发证日准,一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政府批准文书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准,一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
(三)担保资料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1)现房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2)期房抵押:办理未竣工房屋的预抵押手续(仅限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揭楼盘);
采用个人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身份证。
四、贷款新政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调整缴存人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余额。从2015年9月1日起,对已结清上一次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购建房或大修住房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先取后贷的,夫妻双方需保留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截至2009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计算贷款一次。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住房在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项贷款总额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
(四)同一套房申请又取又贷的,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五、 按月对冲还贷政策
(一)按月对冲还贷的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按月对冲还贷的条件
1、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前没有贷款逾期;
2、委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申请前无停缴记录;
3、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低于每月还贷金额的6倍。
(三)必备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要准确提供还款帐户开户银行的支行、营业部或分理处)。
3、夫妻双方对冲的,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薄。
(四)办理时间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时间为每月1至10日,其余时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