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邵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健全我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职,加强河湖(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河长制工作督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法定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解决水安全突出问题,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三条 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对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重点督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邵阳市委市政府、武冈市委市政府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相关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国家、省、邵阳市和武冈市河长制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武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国家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督查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3.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河湖严重污染、环境重大破坏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饮用水污染、非法采砂、乱占滥用岸线等问题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查、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可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交叉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例行督查。例行督查由市河长办会同相关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开展,每个季度组织1次。对一定时期内河长制推进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市河长办会同市成员单位开展,主要针对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某项工作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重点督查。由市河长办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对象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督查程序
1.督查准备。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市河长办提出具体督查工作方案,报市级河长或副河长审批同意后,做好督查工作准备。
2.督查进驻。督查单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的方式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督查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及走访群众等形式开展督查。
3.督查报告。督查单位对督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办提交《督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4.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5.移交移送。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强化督查考核成果运用,市河长办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日常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