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7]6号)文件和《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武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级总河长领导下,由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同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其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负责与市河长办共同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权重,将河长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市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相关市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负责分工事项考核,参与现场复查。
第五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方案制定。每年一季度,市河长办商市成员单位,依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台年度考核方案。
(二)自评。每年11月中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结合本工作情况,对本年度本地区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供市河长办及有考核任务的市成员单位。
(三)部门初评。每年11月下旬前,有考核任务的市成员单位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自评(佐证材料)和日常考评情况,对分工事项进行打分,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供至市河长办。
(四)综合考核。每年12月上旬前,市河长办汇总部门打分形成初评分后,会同市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以初评分为基础,分组进行现场复查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评分。
(五)报批与通报。次年1月,市河长办汇总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呈报市级总河长审定。审定同意后报市绩效办和组织部门,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同时设附加分3分,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推荐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市级媒体宣传推荐先进经验的每次加0.5分,最多加3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被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点名通报批评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在下一年度河长制工作免于例行督查;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级总河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抄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