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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7-11-21 09:52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库)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河湖违法行为,根据《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7]6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冈市境内河湖(库)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第三条  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河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湖(库)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

第四条  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五条  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质保护巡查。重点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情况;饮用水源地有无新增污染源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河湖(库)水域岸线巡查。重点巡查有无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乱搭乱建以及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岸线等突出问题。

(三)水污染防治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入河湖(库)污染源、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投肥养殖、船舶港口污染等情况。

(四)水环境保护巡查。重点巡查有无新增黑臭水体,有无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河湖(库)沿岸有无垃圾乱堆乱弃,污水乱排乱放,河湖(库)水面有无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情况。

(五)水生态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有无网箱养殖、矮围网围、电毒炸鱼及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等情况。

(六)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

第六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对地观测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巡查频次及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湖(库)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具备相关执法资格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具备相关执法资格的应及时向河长报告。

第八条  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格式见附表),及时交同级河长办归档备查,做到巡有记录,查有依据。

第九条  各地要公布涉河湖(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湖(库)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明确处置时间,跟踪处理结果,直至办结销号。

第十条  乡河长办应将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工作内容,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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