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各民办学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民办教育已初具规模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审核、审批程序,擅自设立教育机构并进行非法宣传和招生办学;少数民办普通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混乱,质量低下,欺诈学生和家长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办学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乃至教育整体形象,也给民办教育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现根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管理
1、全市各中心学校和各类民办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意识。各中心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对辖区内批准设立或未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依靠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及时纠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办学单位。
二、 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准入和年审制度
1、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学校布局规划。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评估组进行申报材料审阅、现场考察、评估,并经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不得降低。
2、各民办学校必须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年审工作。凡不参加年审的,立即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审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
要严格审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历、办学经费管理和办学条件,对于办学条件不改善、管理混乱及弄虚作假不适宜开展办学活动的,坚持不予年审通过。
3、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校名命名的有关规定,尤其不得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名混淆。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对严重违规的取消招生计划和办学资格。
三、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各方依法依规参与内部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各方切实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
1、民办学校要建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了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2、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建账,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发展基金,无抽逃或挪用办学经费行为。学校账户须报教科局相关股室备案,财务收支活动全部在备案的学校账户上进行。
3、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教职工工资、福利按时足额发放,学校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积极构建民主、科学的管理模式,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要求。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2、要建立诚信办学制度。民办学校在新生入学前要如实地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学生和家长。新生入学时,学校要与家长签订《学生入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要认真履行协议书上的各项要求,做到诚信办学,树立和维护办学形象。对办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除责令停止招生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3、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建立一支具备任教资质、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建立完善有关教师聘用、管理、待遇、辞退等方面规范性制度。选聘教师时,各民办学校要按劳动法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收取押金、扣押毕业证书等。
5、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落实民办学校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加强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管理,完善门卫、食堂、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与培训,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对学校发生的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不准瞒报、漏报。对忽视安全管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招生管理,维护办学秩序
1、民办学校要自觉执行招生政策,根据办学条件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规定的学生。
2、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核准后方能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已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不得提前或逾期发布招生广告(简章)。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给予警告、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停止招生。
3、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以自身的办学条件和服务质量开展正当竞争。严禁民办学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招生和就业市场;严禁民办学校委托非法中介结构,为其招生和推荐学生就业。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4、民办学校严禁擅自变迁办学地点招生,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招生、取缔办学资格。
5、民办学校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办学许可证,对违反规定者,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依法没收非法所得。
六、严格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1、民办学校要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账册齐全,账目清楚。
2、实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时报送我局备案。
3、民办学校要健全财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学校存续期间,没有出现转让或校外担保;要合理使用学费,任何人不得转移、挪用或侵吞学校经费和财产。
4、民办学校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假借其他任何名义乱收费和向家长集资。收费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的票据。
5、学生退学时,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学生家长协商核退学费。学校因擅自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以及学校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学生退费的,要退还所收的全部学费。
七、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1、切实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教代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大党员教师的引进力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安排党组织活动经费。
2、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结合各类民办学校实际,引导党组织围绕学校发展、贴近师生需求开展党的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以通过年检年审。引导举办者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法治社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举措,是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格局的有力保障。各级中心学校和各民办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自觉维护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武冈市教育科技局
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