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
  •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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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4-03-12 13:21
来源:市政府办 更新时间: 2014-03-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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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加大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封门堵路、阻工闹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市直相关部门、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的相关责任人员要积极作为,在两个小时内要赶到事发现场,并在一天之内恢复正常秩序,否则,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
  第二条严禁征地拆迁漫天要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漫天要价,阻碍项目建设。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本人或唆使近亲属拒不执行国家房屋征拆政策,漫天要价,阻碍项目建设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收费行为。对违规许可和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超期办结被电子监察发出一次黄牌的,责令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被发出一次红牌的,对经办人和审批领导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严格规范现场踏勘行为,现场踏勘人数控制在三人以内,违者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四条严禁凭借部门和行业特权向企业“索、拿、卡、要、报”或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馈赠。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条严禁未经批准、备案入企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除外)。因违规检查而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
  第六条严禁违法建设。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社区工作人员于本规定下达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而查证属实的,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再作处理;本规定下达之后修建的,一律予以免职、待岗。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按相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资格。
  第七条严禁违规执收执罚。不准畸轻畸重处罚、一事多罚、以罚代管、下达罚款创收指标;不得乱用强制措施;不准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执法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一个月,并视情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严禁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违者一律暂停职务,待岗三个月,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经上级领导批示查处并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暂停职务,待岗六个月。
  第十条对违反上述九条规定暂停职务期间,由市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督促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两起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查实三起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同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从查处第一起案件起,该单位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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