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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 来源:市教育局
  • 作者:市教育局
  • 更新时间: 2024-10-08 09:50
来源:市教育局 更新时间: 2024-10-08 09:50
作者: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武冈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就武冈市民办学校违规超计划招生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公示。
武冈市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为
类型
违法
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轻微,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警告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的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3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情节较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30%-6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0.5-1倍罚款。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60-10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造成恶劣影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2年。
情节特别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有违法所得,且多次发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且多次发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吊销办学许可证。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8日—10月16日
联系电话:0739-4273515
联系地址:武冈市武强北路3号
请广大市民、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武冈市教育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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