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我市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中心城区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及时间
春光大道-武冈大道-云山大道-水云路-兴隆路-南二环的合围区域(不含春光大道、武冈大道迎春路口以西、云山大道、水云路、兴隆路、南二环),实行全天24小时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具体禁行通行范围见《武冈市中心城区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示意图》。
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1、黑烟车(即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2、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3、其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
4、上述车辆包含本市和外市籍车辆。
三、其他事项
对违反本通行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告为准。
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