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农村信用社借有贷款的借款人,在接到催收通知或短信后,应积极主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签订并履行还款计划。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组织和个人,要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农村信用社有不良贷款或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村支两委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要带头偿还或积极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二、对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人,由市农村信用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或冻结、扣划个人银行存款或工资津贴等强制清收措施。
三、对拒不履行还款计划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市银信部门要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除依法提请法院处理外,属国家公职人员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同时采取“三停”(停职、停薪、停岗)等措施;属村支两委干部的,依法依程序暂停或免除其职务;单位借款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划还贷。
四、对国家公职人员贷款用于经商办企业的,一经查实,根据《公务员法》、《廉政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五、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贷款授信和发放工作。对能积极偿还贷款,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加大信贷投放,认真做好贷款授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发放工作,创建安全诚信的经济金融环境。
特此通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