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和个人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外,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单位干部的直系亲属),在城市禁炮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禁炮工作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
三、 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
四、 对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公开曝光。
五、 对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按每次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电话为:0739-4561199。
六、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