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按程序报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录入
初审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4、复审
复审岗位根据资料,复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参保登记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办理参保登记,并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5、核发
初审岗位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并存档,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6、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理(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