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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5-06-30 10:47 来源:市法制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

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重大工程、重大活动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实施建设

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公共文化事业;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

 

组织、指导专业艺术的创作、生产、演出、科研。

 

指导开展群众文化工作。

 

3

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扶持优秀特色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大型剧场开展艺术演出活动承担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工作。

综合管理市直专业剧院(团)、专业剧场;指导专业艺术剧院改革和民间剧团建设;指导大型剧场开展艺术演出活动。

 

指导、监管全市专业文艺演出机构的宣传工作。

 

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艺品种。

 

4

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全市图书馆(室)、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非公有性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组织推进全市文化服务;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馆、图书馆事业;负责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和政策;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扶持和指导民间文艺团体,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5

管理全市文化市场;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负责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初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发行前置审批)。

依法对全市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动漫、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管理及实施行政许可。

 

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负责市网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

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组织、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设施、重大活动;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等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和覆盖等重大事项。

根据权限依法管理广播电视播出(转播、网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等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

 

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批报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

 

根据权限审查辖区内相关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内容;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承办和应诉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7

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及印刷行业,负责对全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内容和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全市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和出版物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报刊社及内部刊物驻本市记者站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新闻出版部门委托实施有关事项的管理。

 

依法对全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和数字等出版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及实施行政许可。

 

负责对上级新闻出版部门委托管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审核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对全市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进行鉴定;负责对全市报刊及内部刊物驻本市记者站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质量和条码使用;依法管理印刷业。

 

负责对全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著作权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市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联系、指导全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8

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要案督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大要案查处、案件督办等工作;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9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开展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执法工作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开展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执法工作

 

10

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承办全市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院线工作和外商投资影院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指导和实施全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工作。

指导、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承办全市电影制片的备案和初审工作,承办全市电影发行单位、院线工作和外商投资影院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

 

指导和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

 

综合管理市直专业电影院;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11

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信息化建设。

 

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和特色文化产业群的建设。

 

督促指导全市重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实施。

 

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等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指导、协调直属单位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工作,推进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12

协调、组织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

协调、组织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

 

13

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科技信息建设。

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科技信息建设。

 

14

管理、指导全市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联系、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工作。

管理、指导全市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联系、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工作。

 

15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市文广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2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市文广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县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化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文广新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文广新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文广新局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文化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文化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2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平均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平均每年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娱乐场所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电子游戏游艺经营活动及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平均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娱乐场所,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签名,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乡(镇)印刷企业平均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印刷企业,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活动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物经营单位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对乡(镇)出版物经营单位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每家出版物经营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错时抽查。利用节假日、工作时间外抽查出版物经营单位,每月错时抽查不少于1次。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检查是否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出版物。发现违法行为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名,同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湖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提升广播电视播出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有无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二)广播电视台(站)有无播放违禁内容的节目。

(三)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四)广播电视台(站)有无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五)广播电视台(站)是否加强播出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六)广播电视台(站)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七)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按有关规定播放广告。 

(八)广播电视台(站)是否执行国家、部门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书面核查为主,实施或协助宣传部门实施年终考核。

(二)借助一定的技术系统实时监听监看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内容。

(三)必要时,可从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和公共文化安全保障的角度,依法实地检查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监测设施。

(四)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计划,对节目质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二)组织部署栏目节目质量提升措施和方案。

(三)对节目信号源是否正常传送进行实时监测,对广告播出进行抽样检查。

(四)核查有关材料,组织或协助宣传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施年度考核。

(五)接受群众举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节目信号源监测:实时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向播出机构反馈,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播出机构需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

(二)广告播出: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抽样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

4.整改处理。

(三)节目质量:

1.制定检查计划,拟定年度考核目标;

2.组织节目栏目评选考核;

3.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八)广播电视设施监管

为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其他有关法人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全面提升技术防护能力,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

(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其他有关法人自然人是否有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检查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维护记录及安全播出制度。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播出制度落实情况。

(三)年度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安全播出重要期,转发上级部门有关指令。

(二)督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应急预案。

(三)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安全播出应急演练。

(四)组织有安全播出内容在内的年度考核。

(五)组织检查,如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六)接受群众举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

4.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

1.对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

2.进入现场检查,了解掌握有关事实依据

3.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九)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为加强对我市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二)是否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三)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四)是否改动票房收入数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检查年度影片发行放映结构、票房收入等;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电影放映情况、售票系统情况;

(三)年度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做好年度电影发行放映统计工作。

(二)组织检查,如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三)接受群众举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3.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现场检查

1.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2.了解掌握有关事实依据;

3.对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益性文化场馆、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

整合公益性文化场馆资源,积极创新服务模式,通过提供免费培训、讲座、展览、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广大市民亲近文化、体验文化、参与文化,打造优质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成果全民共享

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局、乡镇综合文化站

4279149

2

“文化遗产日”等非遗、文物宣传服务活动

通过系列活动宣传文化遗产资源及文物工作,举办主题展览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文物知识宣传普及等服务,提供各类展览服务等,普及文化遗产的概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心、文物管理局

4279149

3

送文化下乡活动

开展农民文化艺术节等文艺活动,每年完成省、邵、下达的送文化下乡等活动。

文艺股、文化馆

4279149

4

农村文化活动

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每个乡镇组织4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艺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

4279149

5

文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

文化市场股、新闻出版股

4279149

6

农家书屋建设

每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农家书屋书籍配送任务

新闻出版股

4279149

7

农村应急广播

体系建设

完成农村“应急广播村村响”、“户户通”工程建设。

广电股

427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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