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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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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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设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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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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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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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
负责审批餐饮服务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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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落实餐饮服务企业分类监管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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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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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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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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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计划性抽检,开展监督抽检,负责查处消费环节食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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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3 |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协助上级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
负责审批权限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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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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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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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保健品、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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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计划性抽检,开展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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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并向相关部门移送广告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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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及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
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协助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
||
组织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质量监管;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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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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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 |
|
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
|
||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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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 注 |
6 |
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
协助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计划性抽检,开展监督抽检。 |
|
在权限内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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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受邵阳市局委托,负责药品零售许可;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许可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
负责审批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 |
|
负责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并向相关部门移送广告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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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工作。 |
监督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注册。 |
|
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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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食药监局在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管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猪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食药监局在查处的同时,应向畜牧局通报相关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市农业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
市畜牧局 |
负责肉和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
市商务局 |
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
||||
市环境保护局
|
负责协调解决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
2 |
保健食品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严重误导肿瘤患者。食药监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
|
市卫生局 |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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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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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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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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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药监局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
|
市卫生局 |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化妆品 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某化妆品经营户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化妆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食药监局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
市公安局 |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安监局 |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
市工商局 |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5 |
医疗器械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实施医疗器械行政许可,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负责监测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局和卫生局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局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局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
||||
市工商局 |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疫苗 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疫苗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检查疾控中心的疫苗,卫生局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药监局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
市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
||||
7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监管。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公安局、卫生局和食药监局。市公安局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 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市公安局 |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
市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8 |
中药代煎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 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药监局应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 并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
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9 |
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质量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 |
某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准备以个体工商户销售中药材,或超市等企业销售滋补类中药材,应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管,食药监局对其销售中药材的质量实施监管。 |
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0 |
餐饮具集中 消毒 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
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 发〔2010〕25号)。 |
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局检查中发现,某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 计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局,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
||||
市工商局 |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监管。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市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
市公安局 |
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开展对全省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
12 |
药品 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实施药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负责监测药品广告发布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市工商局 |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市物价局 |
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收费标准。 |
||||
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3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
|
|
市卫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
市公安局 |
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三、公共服务事项(无)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邵阳市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3.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2.协助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3.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
(四)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药品生产监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协助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邵阳市局的统一部署,协助、配合邵阳市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邵阳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发现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规范配制行为,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协助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邵阳市局统一部署,协助日常检查,负责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移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并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管理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药品广告监测及移送。负责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二)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移送。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及移送。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并上级市局: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4.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5.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6.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
(八)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等品种。为加强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负责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使用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
(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稽查依法查处。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