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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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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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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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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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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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
拟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工作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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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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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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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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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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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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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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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卫生人事人才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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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市性和全省、全国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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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卫生人员下基层服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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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派、培训、联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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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贯彻实施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汇总全市卫生财务报表和卫生信息的统计;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财务、统计、基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工作 |
按照《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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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财务预算及卫生规划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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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卫生统计信息的的收集、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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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收费服务价格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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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卫生系统会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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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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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基本建设及专项资金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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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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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武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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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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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认可中医人员和中医行业中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核发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实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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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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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管理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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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医药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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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全市中医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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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中药事业与产业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中药行业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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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拟定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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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
拟定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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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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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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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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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
拟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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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应用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试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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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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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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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个体开业和社会办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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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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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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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
拟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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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级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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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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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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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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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
负责组织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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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干部保健的规划化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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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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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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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实施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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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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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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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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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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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
拟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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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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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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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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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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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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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妇幼卫生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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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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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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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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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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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制定全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规划,开展健康教育传播活动,及时发布健康教育信息 |
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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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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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健康教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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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组织全市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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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公卫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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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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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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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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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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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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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餐饮具集中 消毒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消毒管理办法》;4、《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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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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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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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卫生 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
市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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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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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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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全面开展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市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市计生局 |
负责加强对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全面开展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做好孕情跟踪管理和案件线索收集统计工作;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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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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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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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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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
市卫生局 |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某市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城市管理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该系统与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联网,接受省级在线监测。同时,该县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市住建局 |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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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 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57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违法行为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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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市畜牧局 |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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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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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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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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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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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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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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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6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 199号)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
市环保局 |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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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市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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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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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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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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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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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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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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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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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饭店安全 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0、《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1、《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 |
市旅游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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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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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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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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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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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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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弃婴救助 管理 |
市卫生局 |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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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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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
||||
市司法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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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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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卫生局 |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
市民政局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市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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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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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 |
||||
市公安局 |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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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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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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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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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1 |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 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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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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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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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药代煎 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局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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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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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方病防治 |
市卫生局 |
负责制定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 |
市卫生局向本市某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市盐业局对某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单位,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市盐业局 |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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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精神卫生 工作 |
市卫生局 |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4号) |
市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日常工作。 |
市公安局 |
要了解掌握本市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 ;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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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疾病而复原、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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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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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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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疫苗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生计生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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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质灾害 防治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 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市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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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质灾害 防治管理 |
市住建局 |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局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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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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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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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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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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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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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卫生局 |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的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某市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
市发改局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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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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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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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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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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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完善相关医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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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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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器械 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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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市质监局 |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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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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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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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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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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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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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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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强制隔离 戒毒和戒毒康复 |
市卫生局 |
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7、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市公安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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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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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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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
市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市各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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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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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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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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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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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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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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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 监管 |
市卫生局 |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某县医疗器械生产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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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市卫生局本级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本级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对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卫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卫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卫生局本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本级卫生行政许可,由市卫生局相关业务股室以及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各业务股室和市卫生监督所的协调和监管,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的相关股室、市卫生监督所以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股室、市卫生监督所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股室、市卫生监督所以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卫生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股室、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局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局机关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局机关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卫生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股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行政许可的股室、市卫生监督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该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金。
(三)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制度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通报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会资本、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含定期复核和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4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开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卫生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六)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二)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诊处方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在省卫生计生委和邵阳市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检查: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省卫生计生委或邵阳市卫计委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武冈市卫生局积极配合。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局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卫生局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市卫生局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上级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2.实施代孕技术的;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在省卫生计生委、邵阳市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市卫生局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邵阳市卫计委、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三)市卫生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市卫生局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九)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卫生局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在省卫生计生委、邵阳市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市卫生局启动,可由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本市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市卫生局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药械集中采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类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提供在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等与交易有关完整真实的材料;全部网上采购和交易;严格执行中标药械采购价格和最高临时售价;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耗材和设备;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回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二)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分析采用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二)现场监督检查。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1.分析平台采购数据。
2.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三)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1.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对使用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四)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并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十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 原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3〕5号),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布,网址为:
http://www.21hospital.com/。
市卫生局直接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二)市卫生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市卫生局开展全市卫生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查活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不予评为优秀案卷。
(四)市卫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市卫生监督所及该案件承办人员、分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市卫生监督所 |
0739-4229977 |
2 |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 |
市健康教育所 |
0739-4239008 |
3 |
食品检验 |
受理企业、个人委托的食品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市疾控中心 |
0739-4221229 |
4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活动 |
医疗卫生服务 |
医政股 相关医疗机构 |
0739-4255309 |
5 |
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为辖区内居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 |
公卫股 |
0739-4255311 |
6 |
《健康证明》办理 |
为食品从业人员以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等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并为体检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 |
市疾控中心 |
0739-4221229 |
7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 |
为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提供新农合住院补偿、门诊补偿等经办服务 |
市农合办 定点医疗机构 |
0739-4256876 |
8 |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宣传活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护士节”宣传活动;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动;“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全国爱牙日;《献血法》周年庆主题宣传活动; 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周;母乳喂养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卫生宣传
|
公卫股(牵头) 医政股 法监股 市健康教育所 市疾控中心 市卫生监督所 市皮防站
|
0739-4255311
0739-4255309
0739-4255302
0739-4239008
0739-4221229
0739-4229977
0739-4221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