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初审岗位受理并初步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申报表(以下简称《工资总额数据表》,附件11)及对应工资总额申报电子报盘数据;
(2)单位申报承诺书(附件12)。
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复审岗位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复核意见,资料移送初审岗位;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理由。
3、录入
初审岗位将参保单位上报的《工资总额数据表》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并将资料移送复审岗位。
4、复审
复审岗位核对申报资料,校核信息系统中的录入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将资料移送初审岗位,按参保单位申报工资数暂定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保底缴费基数的按上年保底基数定),先行缴费;核对有误的,不予确认,将资料退回初审岗位,并告知不能复审通过的原因。
5、启用岗平工资
初审岗位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在信息系统启用岗平工资。
6、基数核定
复审岗位校核岗平工资,根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拦头保底处理,据实核定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基数核定通知单》,附件13),并结算差额。
7、反馈存档
初审岗位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并将《基数核定通知单》连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反馈参保单位,并按规定核对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资料,整理存档。
8、完成时限
参保单位年初据实申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30日内办理(遇节假日顺延)。
9、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职工年度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按规定纳入缴费基数项目(即缴费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
(2)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手,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4)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