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将参保人员在省外另一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至本经办机构。
提供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申请书》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参保各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窗口:三楼企业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办理地址:武冈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三楼企业社保局业务股 邮编:422400
经办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咨询电话:0739-4254507 0739-427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