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主要适用于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之间支付农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结算。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3
号)。
二、申请材料
1
、参合病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原件或者复印件。
2
、参合病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
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表》,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及慢性病病种门诊补偿表》。
3
、参合病人结算汇总表。
4
、定点医疗机构月财务报表。
三、结算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申请人: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
2
、受理机构: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
3
、受理结果:
(
1
)资料完整齐全,
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
2
)申报资料不全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
(
3
)申报的参合病人不符合补偿对象或者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从结算汇总表中剔除,并说明理由。
(二)资料初审: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受理费用结算申请,
对提交的补偿申报资料逐个进行审查。
(三)复核审批: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并报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费用拨付: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
将审批件交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按照审批的补偿结算金额,
向申请拨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拨付补偿结算资金。
四、争议处置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对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批的结算金额持有异议的,
可以在
15
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可不予受理。
(二)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对申请复审的应当予以受理和登记,
并组织监审人员进行复审。
(三)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对申请复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经复审增加的报销金额应当及时支付。
五、办结时限
(一)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二)争议复审程序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复审程序需要到县(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审或者调查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六、服务承诺
(一)受理机构应当公布报销费用结算受理日期、时间和申请材料、结算程序,
安排人员接待、咨询。
(二)受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结时限,
能够当日办结的事项不拖延至次日,告知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受理机构应当热情接待结算人员,
作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讲解相关政策规定,
严禁生、冷、硬、碰。
(四)受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监督制度,
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情况,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主动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