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常住外地人员异地安置手续的办理
二、办理机构:市医疗保险局征缴稽核股,所住地定点医院、所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办理程序: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市医保局征缴稽核股领取异地安置表格→参保人到所住地选择1—3定点医院盖章→所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确认并盖章→参保人自留1份,向本市医保局提交1份→医保局征缴稽核股在医保系统中进行异地安置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参保人只有在选定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才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
2、参保人在选定医院住院时,先自垫资金,凭异地安置表和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疾病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盖章)回本市医保局报账。
3、异地安置人员若回本市常住,应当持异地安置表到医保局取消异地安置。否则不能在本市进行个人账户消费和办理本市定点医院刷卡住院和结算。
五、咨询电话:4256569、425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