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定点医院治疗的申请与结算。
二、办理机构:本市定点医院、市医保局、转诊地定点医院。
三、办理程序: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和审核医疗保险转诊申请审批表→参保人持表交市医保局征缴稽核股审签并进行异地就诊系统登记→参保人持异地就诊登记表交转诊地定点医院并刷卡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参保人与所住转诊地定点医院刷卡结算,交纳自负部分。
四、有关事项:
1、办理依据:转诊申请审批表、身份证。
2、转往未实现医保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全额垫付治疗费用,凭转诊审批表、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盖章)、费用清单、发票和疾病诊断书,在每月的10—15日到本市医保局报帐。
3、未经审批擅自到外地治疗的,经医保局核实情况属实,降低10个百分点支付费用。
五、咨询电话: 4256571、425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