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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WGDR-2017-01007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69507 发文编号: 武政办发〔2017〕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4-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5-01 有效期: 2022-04-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武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市人大第一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工艺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或爆炸,产生声、光、色、形、烟雾等效果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含钢炮等)。

第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炮区):

三里亭变电站—南塔廉租房—银林木业公司—湘商产业园—塘富路—七里桥—新东中心小学—车站路—武冈大酒店—汽贸城—商业街—亿丰国际商贸城(原创洁物流园)—富田中学—城西加油站—红砖电站—原自来水公司—武威路加油站—原造纸厂—枯脚大塘(以上区域所包围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详情见禁炮区域图)。

第四条 2017年5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市禁炮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省邵驻武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禁炮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城区禁炮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禁炮工作;市城管局为城区禁炮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城区禁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市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新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教育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为城区禁炮工作职能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区禁炮相关工作;全市其他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省邵驻武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全力支持、积极参与城区禁炮工作。

第七条  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各单位都要强化责任,认真开展禁炮工作宣传,落实禁炮工作具体措施,把禁炮工作纳入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各机关单位要督促本单位院落、家属区住户及单位干部职工,严格遵守禁炮规定,杜绝违规燃放行为;各社区、村(居)委会要制订禁炮承诺书,认真组织巡查,将违规燃放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有效处置。

第八条 将禁炮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设定考核分值20分,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禁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禁炮工作考核办法,对各职能单位收取工作押金,对各单位禁炮工作落实及遵守禁炮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按《武冈市禁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城区禁炮区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新审批许可批零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网点;对已审批许可的,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登记保存;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从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按每次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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