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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17—0101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17〕9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产业扶贫直接帮扶以奖代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武冈市产业扶贫直接帮扶以奖代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产业扶贫直接帮扶机制,有效激励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强“造血”功能,切实加快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步伐,根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扶办发〔20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以扶贫资金精准到户为主线,以发展壮大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为目标,以有自我发展能力和主观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市人民政府安排产业扶持,根据扶贫对象适合干什么、能干什么、就支持他们干什么、自愿参与、因户施策的原则,激励引导贫困户推进扶贫产业开发,确保贫困户如期脱贫。
第三条 奖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先干后补的原则;坚持非重复奖扶的原则,每个贫困户只能从产业扶贫的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三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享受;坚持因户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奖扶对象的确定标准为“三纳入、五不纳入”,即:当年预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015年、2016年的脱贫户,参与扶贫产业开发、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大户)纳入奖扶对象;已参与或计划参与委托帮扶、股份合作模式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户,兜底脱贫户,识别后的“四类人员”及其他已清理出贫困人口的,不得纳入帮扶对象。
第五条 奖扶项目涉及种植、养殖两大类。种植类包括:水稻、玉米、花生、大豆、红薯等粮食类,辣椒、白菜、豆角、四季豆、生姜、莲藕、食用菌等蔬菜类,桔橙(或蜜柚)、葡萄、杨梅、无花果、桃、李等水果类,葛根、金银花等药材类,青钱柳、油茶等经济林类。养殖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奖扶项目仅限于贫困户自主投资发展的产业,代养代种的不予考虑,土地流转给他人种植的不予考虑。
第六条 奖扶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
第二章 奖扶标准
第七条 奖扶对象享受一轮产业直接帮扶,每户奖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每人奖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需继续产业帮扶的2015年脱贫户,人均不得超过500元。龙头企业(含大户)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种植业奖扶标准
(一)粮食类:水稻、玉米、花生、大豆、红薯等按每亩纯收入的60%一次性奖励,但亩均奖扶资金不超过500元。
(二)蔬菜类:辣椒、白菜、豆角、四季豆、生姜、莲藕、食用菌等蔬菜按每亩纯收入的60%一次性奖励,但亩均奖扶资金不超过600元。
(三)药材类:葛根、金银花等中药材按每亩纯收入的40%一次性奖励,但亩均奖扶资金不超过1000元。
(四)水果类:每株杨梅、桔橙(或蜜柚)、葡萄、桃、李、无花果等果树一次性奖励30元,每亩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五)经济林类:每株青钱柳、油茶、构树一次性奖励20元,每亩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元。
第九条 养殖业奖扶标准
(一)存栏肉羊按每只纯收入的60%一次性奖励,每只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200元。
(二)存栏肉猪按每头纯收入的60%一次性奖励,每头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元。
(三)存栏肉牛按每头纯收入的60%一次性奖励,每头奖扶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元。
(四)存笼鸡、鸭每羽一次性奖扶10元,存笼铜鹅每羽一次性奖扶50元。
第十条 龙头企业(含大户)奖扶标准:龙头企业(含大户)优先使用贫困户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贫困户劳动力累计发放劳动报酬每年每人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的,凭本人签字的月工资发放表,按发放给贫困户劳动报酬的10%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发展其它产业达到增收目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2014、2015年已获得产业直接帮扶资金的脱贫户仍需继续申请产业直接帮扶的,由户主写出书面申请,经村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其奖补资金需扣除已获得的产业直接帮扶资金。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所有奖扶项目启动后,按照本人申请——验收认定——资金拨付的程序组织实施。每半年(6月25日前、11月30日前)申报办理一次。
(一)本人申请。实行项目申报制,具备申报条件的贫困户、企业(大户)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如实填报《武冈市产业扶贫以奖代扶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武冈市参与产业扶贫龙头企业以奖代扶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验收认定。帮扶责任人、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帮扶责任人3个工作日内要到现场审核把关,并指导协调贫困户办理奖补申报手续,交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站。扶贫工作站汇总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实地核查(涉及到种养面积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其它的以证明材料和现场察看为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审核符合的贫困户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同时向市扶贫办报备。申报、审批流程(含公示期)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市扶贫办每年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测算,下达资金指标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度验收合格的项目汇总后按时上报市扶贫办。
(三)资金拨付。资金实行两次拨付,确认后预拨一半,年底再拨付另一半。市扶贫办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验收合格项目须拨付的奖补资金汇总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给贫困户,资金拨付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贫困户及结对帮扶干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网格化制度,落实并明确部门、乡镇、结对帮扶干部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确定市乡结对帮扶贫困户责任人,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本村产业的发展壮大。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直农口单位负责扶贫产业科技服务、农机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指导乡镇组织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负责拟订整合省市各部门支持本办法资金使用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强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结对帮扶干部负责审核把关奖扶项目的申报、核查、验收等工作,为贫困户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时申报、按时验收。
第十四条 对于家庭困难,没有启动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户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优先提供种苗。
第十五条 贫困户提出奖补项目申请后,经村证明,乡镇核实确定,汇总上报,市扶贫办根据实际为贫困户购买种养相关保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项目奖补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对已经下发资金的,全数追缴。乡镇(街道)在组织人员对项目审批和验收时要认真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工作不实、违反规定的要严格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行总结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负责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推动扶贫产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附:1.《武冈市产业扶贫以奖代扶资金申报审批表》
2.《武冈市参与产业扶贫龙头企业以奖代扶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1:
武冈市产业扶贫以奖代扶资金申报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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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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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乡镇(街道) 村 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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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产业扶贫奖扶政策的项目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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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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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土(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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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补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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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 |
位置 |
数量 |
此项收入(元) |
奖扶标准 |
扶持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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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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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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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勘察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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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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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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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武冈市参与产业扶贫龙头企业以奖代扶
资金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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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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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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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贫困人口就业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年工资(元)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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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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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委会证明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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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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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 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