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WGDR-2017-01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17〕1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城市规划区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地块用地性质和
容积率修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武冈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经依法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不得以各类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修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
第四条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申请主体:
(一)出让前的修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有关单位提出修改申请;
(二)出让(划拨)后的修改由土地权属单位提出修改申请。
第五条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除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用地性质、容积率修改办理程序:
(一)申请
提出修改申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理由;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修改方案;
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和有关说明,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必须提供地块内拆迁调查情况。
(二)前置审查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入论证程序; 未通过初审或市人民政府审查的,退回申请材料。
2.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提出修改申请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论证
1.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规划修改论证会,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2.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回复申请单位。
(四)公示
通过论证会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通过现场公示等手段,就修改的主要内容征求规划地段内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组织座谈会或听证会。
(五)报批
1.公示期满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备齐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修改后绿地率等指标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须征得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符合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用地性质兼容性或其它兼容性规定的用地性质的修改,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批准; 其他用地性质修改和容积率修改均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以下规划修改事项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1.出让(划拨)后地块用地性质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修改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
2.出让后地块容积率修改增幅在 10%以上且建筑面积增加200平方米以上的;
3.其他重大规划修改事项。
第九条 容积率修改增幅在30%以上且建筑面积增加 6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重新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条 不需重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后土地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对所涉地块重新核发规划条件,并及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单位持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凭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局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出让( 划拨) 后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涉及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同步修改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到总体规划修改的,应依法按程序先行修改总体规划,再修改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用地性质和容积率需要提供的修改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地段或规模较大的规划修改事项, 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园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块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