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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17-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17〕5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武冈市规范建设项目税费征管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武冈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武冈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管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税费征管工作,简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税费收缴程序,确保税费应收尽收,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项税费由市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费统征办)统一征收,税费统征系统由市非税局牵头,会同市政务中心、市物价局共同建设和维护,自觉接受市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非税局为主,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监管以市政务中心为主,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和更新以市物价局为主。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拒绝执行本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税收的征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项规费的收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基础设施和慈善项目: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部队(不含军人套房)、社会福利和慈善项目(不含附属经营设施)白蚁防治费按50% 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征,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低限的30%收取。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09〕63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白蚁防治费按50% 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低限的50%收取。
(三)公益项目: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白蚁防治费按50% 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和政府基金按物价标准低限的4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低限的60%收取。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用地面积300m²以内,建筑面积1000 m²以内,超出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参照公益项目执行;原安乐乡、龙田乡、头堂乡管辖区内的农民建房暂不纳入统一征收范围,仍按城市规划外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都必须按省定的法律法规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予以减免,但其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部分必须足额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工业生产厂房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但其办公用房、员工住房、附属用房等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的严格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工业项目、园区内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项目等确需在上述优惠政策之外再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部门各单位按会议纪要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一律按国家、省、邵阳市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收,具体执收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条 税费征收管理
(一)全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产权登记等涉及的税费均应执行本文件规定。建设项目涉及的“建筑材料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工伤保险费”、“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房屋权属登记费”、“规划技术论证费”、“定点、放线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费”、“日照分析费”、“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由市统征办统一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武冈市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未纳入统一征收的相关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应当授权窗口直接执收。
(二)对建设项目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包括土地出让交易的佣金),由统征办提取5%作为征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统一征管工作。余下的95%按实际收取比例返回给相关执收单位,实行一月一清,一季一分流。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先服务后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为便于管理,对纳入统一征收的服务性收费可实行预收,按服务标的实际予以多退少补,对确实没有提供服务的收费应予以清退。
(四)为便于统一征收,对应由施工方缴纳的税费项目,暂由建设方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时垫缴,在确定施工方后,再由建设方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部门在组织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批准面积、申报面积是否相符,发现竣工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申报面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漏缴有关税费的,综合验收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补缴并书面告知市税费统征办,市税费统征办应当全额按实追缴、不予优惠,综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凭市税费统征办开具的税费缴讫证明才能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和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已出台的文件、纪要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建未批的项目所欠缴的税费按(武政办发〔2014〕10号、20号)文件标准缴纳,已建已批的建设项目税费未收缴到位的,由相关执收单位按审批时的征收标准追缴到位。
第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内,如国家、省、邵阳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更新或调整,则按更新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件部分公开)